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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导读: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暗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欢迎来学习!
【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受害人 |
侵权人 |
程序 |
起诉股东资格 |
名义 |
|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 利益 |
董高 |
监事会——股东 【提示】 (1)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 (2)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情急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监事 |
董事会——股东 |
||||
董监高以外的他人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
||||
股东直 接诉讼 |
股东个人利益 |
董事、高管 |
股东直接提起 |
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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