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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签章不符合规定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签章不符合规定,欢迎来学习。
【考点】签章不符合规定VS票据更改VS伪造VS变造
1.签章不符合规定
类型 |
正确签章 |
出票签章 |
出票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需要全部记载;如,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
背书签章 |
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承兑签章 |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签章 |
(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1)正确签章方式
单位 |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or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or盖章 |
个人 |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人的签名or盖章 |
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
单位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单位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
本人的签名 |
√ |
本人的盖章 |
√ |
(2)日期书写规范
①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③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3.票据的变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有效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4.票据更改
票据更改,是指原记载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特定事项进行更改。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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