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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第二十二章考点

时间:2024-10-31 07:56:4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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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实务》第二十二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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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实务》第二十二章考点

  第二十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本章的历年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主要考核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的确认、捐赠收入的确认以及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等。考生在备考时注意掌握相关基本概念及常见的账务处理,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和净资产的核算。

  [基本要求]

  (一)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二)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三)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

  (五)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意义和构成

  易错知识点: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视不同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易错知识点: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收入的界定:

  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暂代受益人保管资产;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具有控制权的。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中间人”,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无权改变受益人和资产用途,与限定性捐赠类似;但是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而受托代理业务中,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无权更改。

  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要明确指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受益单位的名称。受托代理业务通常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的。

  本章应重点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收入的界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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