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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考点

时间:2024-08-01 15:05:49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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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考点

  导语: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广义上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吧。

2017中级会计师《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考点

  【考点1】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条件

  (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考点2】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P218)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2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2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提示: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3】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4、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5、票据的变造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点4】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考点5】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考点6】汇票的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7】汇票的保证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以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考点8】汇票的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考点9】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追索金额

  【考点10】本票

  1、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1】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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