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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

时间:2024-07-13 04:42:20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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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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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

  第一章重要考点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考点3】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注意: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

  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人独立实施的(2)限制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注意: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4】代理(2)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情形有:(

  【考点5】仲裁

  1、仲裁的适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2、仲裁程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6】诉讼

  1、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协议管辖: 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考点7】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4、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

  【考点1】公司法的种类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 判断题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股东出资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重点)。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考点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

  【考点5】股东会

  1、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点6】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不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考点7】监事会:l、监事会的组成

  【考点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一“股”多卖;2、股东权的分类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考点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11】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会

  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组成

  【考点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

  3、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2、累积投票制。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考点1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考点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5种情况)

  2、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3、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考点16】公司的股份和利润分配

  1、发起人

  2、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

  3、利润分配:(3)公积金的用途

  【考点17】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考点

  专题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考点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专题二、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2】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2、出质

  【考点3】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合伙人的权利

  3、合伙人的义务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考点6】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考点7】入伙和退伙

  1、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通知退伙(2)当然退伙(3)除名

  【考点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专题三、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

  专题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考点1】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考点2】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2、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考点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专题二、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考点2】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2、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考点3】证券发行的程序

  【考点4】限制的交易行为

  【考点5】证券上市的条件

  【考点6】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1、中期报告

  【考点7】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重大事件认定:

  【考点8】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2、操纵市场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4、欺诈客户行为

  【考点9】上市公司的收购 3、要约收购规则

  专题三、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3、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自杀条款

  专题四、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行为

  【考点2】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的伪 4、票据的变造

  【考点4】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2、相对应记载事项3、非法定记载事项4、出票的效力

  【考点5】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2、法定禁止背书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考点8】汇票的付款

  【考点9】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追索金额

  【考点10】本票

  【考点11】支票

  专题五、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第五章重要考点

  1、合同调整范围P232 婚姻收养不适用

  2、 合同的订立(P234)

  3.要约的生效.撤销.撤回.失效P236

  4格式条款无效P234

  5、约定不明的处理(P241)(2006年多选题)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6.抗辩权(P242)重点不安抗辩

  7、保全措施:P244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特点,怠于行使,债权人有优先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保证方式(P248)(2010年简答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9、保证期间(P25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0、抵押合同(P253)(2010年综合题;2013年判断题)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1、抵押权的设立(P254).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抵押权顺位P257

  12、质押(P259) 动产质押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设权利质押(P260

  13、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P262)使对象仅限于“动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简答题)

  14、定金(2014年简答题)

  定金合同(P263)不超过20%,定金罚则(P263)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

  15、合同的解除(P266)法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目的

  16、提存(P267)风险的承担(P273)

  17、经营租赁合同(P282)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6个月以上书面形式,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买卖不破租赁

  18、融资租赁合同(P283)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9、赠与合同P279,赠与前可撤销,公益道德救灾除外,1年内行使,代理人6个月

  20、运输合同(P286)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1、技术合同(P28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第六章重要考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P305)视同销售货物 免税项目包括内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327)代销货物满180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销售额的界定(P313).包装物押金,商业折扣,组成计税价格。

  3、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P316)

  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P316)(1)由于建筑业劳务、销售不动产已经改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修建产品仓库、修饰公司办公楼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如修建职工食堂、单位幼儿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进项税额转出(P317)

  6、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P311)①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按照当时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

  7、营改增应税范围的基本规定(P338)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解释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而非“融资租赁服务,营改增税各项率熟练掌握

  8、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P343)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零税率(P346)

  第七章重要考点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356)(2012年单选题、2015年判断题)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应当征税的收入(P363)不征税收入(P367)

  3、准予扣除项目(P368) 三项14% 2% 2.5%,除特殊工种职工,“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销售(营业)收入的5‰。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包括:(1)职工教育经费;(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4.禁止扣除项目(P37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P363)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6年新增)

  第八章重要考点

  1、预算管理职权(P422) 预算调整(P436)

  2、与关联方的交易(P448)、垄断协议(P460)

  3、专利申请权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P475)

  4、专利申请原则(P478)

  5、强制许可(P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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