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要点:价格鉴证的概念
价格鉴证是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下面我们来看看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要点:价格鉴证的概念。
一、价格鉴证的概念
价格鉴证是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1.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就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
2.价格认证
为了调节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对政府行政事务及社会活动中出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由国家设立的价格认真机构进行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与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3.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
二、价格鉴证的性质
(一)价格评估的基本性质
属于中介服务范畴,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并对结论承担责任
(二)价格鉴定的性质
具有行政裁定的性质。
(1)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是指定的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组成部分
(3)一般财物价格鉴定,如果委托方对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除了一般附和外,还有最重复核裁定程序
特点:
例题1:按现行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是()(2006)
A由物价部门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
B由人民法院成立的鉴定机构
C具有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
D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
答案:D
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的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
A 管理
B 指定
C 认定
D 设立
答案:B
(三)价格鉴证与政府定价、司法公证的区别(掌握)
价格鉴证与政府定价的区别:
(1)法律效力的区别: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价格鉴证本身没有强制性;
(2)范围的区别:政府定价具有一般性、稳定性、长期性;价格鉴证具有时点性、个别性
价格鉴证与司法公证的区别:
(1)司法公证只涉及民事纠纷,价格鉴证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案件;
(2)司法公正一般发生在民事纠纷之前,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纠纷,价格鉴证可能发生在事前,也可能发生在事后;
(3)司法公证不直接解决纠纷,价格鉴证协助当事人解决价格争议。
拓展:关于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价格鉴证委托
一般意义的价格鉴证委托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办理价格鉴证业务请求的行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委托,则是指办案机关依法向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委托鉴证业务的行为。价格鉴证机构需要委托方提出书面委托请求后,受托机构应对委托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二、价格鉴证委托存在的问题
1、标的物描述不清。委托书中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注明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基本状况等。
2、损坏程度不确定。委托书中只注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证,未对标的物损坏程度、损坏物品名称等进行说明。
3、质量、等级不确定。委托书中未注明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假冒伪劣物品等。
4、价值类型不明确。委托书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
5、鉴定基准日不确定。
6、缺少标的物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车辆鉴证中应提供车辆行驶证、附加费证及基本信息。
7、填写不规范和未加盖公章。被委托单位填写××物价局,应为××价格认证中心。
三、价格鉴证委托问题的解决
规范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对顺利办理价格鉴证案件、正确撰写价格鉴证结论及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价格鉴证委托中,我们应做到不委托不受理,委托主体不合法不受理、不符合程序不受理、材料不实不受理。
1、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
2、对价格鉴证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证目的、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书面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和补充有关材料。
3、对于部分技术含量高的`鉴证标的物,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电子元件等物品,应附有关专业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假冒伪劣物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涉及文物的,应到有关部门界定是否属于馆藏三级以下,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明。
4、对于符合规定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下达书面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下达不予书面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5、在价格鉴证委托中,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物,价格鉴证人员根据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价格鉴证实物品牌型号与相关凭证不符,或有差异,应要求委托方进一步查明、确认,并重新书写委托书后方可受理。
6、对于灭失物的价格鉴证委托,应要求委托方确认其灭失前的物理形态。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获取方式、时间、已使用时间以及可再生替代性或不可替代性。价格鉴证人员可协助委托方搞清楚标的物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受理。但鉴证人员切不可越俎代庖,随意确定标的物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
7、价格鉴证委托受理要严格按照《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要跨县、区或越级受理。
总之,价格鉴证委托是价格鉴证工作的首要环节,我们要通过严把价格鉴证委托关口,促使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规避工作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的服务于司法、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和服务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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