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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指生产部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商品的社会价值。市场价值是指一项资产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它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竞价后产生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市场价值 1
(1)定义
《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如下:“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和压制。”
根据《国际评估准则1》关于对市场价值的其他补充说明,我们把资产评估中市场价值定义整理如下: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2)市场价值有区域性。
(3)市场价值是整体市场认同(P15)。
市场价值对于整体市场上潜在的买者和卖者来说是相对公平合理的。
【例2.单选题】(2008年考题)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其合理性是相对于()而言的。
A.市场整体
B.市场中每一个市场主体
C.某一市场主体
D.某一类市场主体
『正确答案』A
3.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又叫非市场价值、其他价值)
(1)定义
凡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属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2)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是局部的市场认同(P16)。
只对于特定的资产业务当事人来说是公平合理的。
(3)评估实务中使用频率高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①在用价值:
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照其正在使用的方式和程度,对其所属企业贡献价值的估计数,而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变现的情形。
②投资价值:
资产对于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类投资者具有的价值。
注意投资价值与投资性资产价值区别。
投资性资产价值指特定主体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按其最佳用途实现的市场价值。
③清算价值
④残余价值:
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的估计数。
(4)《国际评估准则》认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产生的价值基础分为3类
①特定主体从资产所有权中获得的收益(如投资价值)。
②特定双方达成的交换某项资产合理的'协议价格(如特殊价值和合并价值)
③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值。
4.特定业务引起的评估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也有市场价值以外价值)
①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应该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例如课税价值。
课税价值:评估对象根据税法中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具有的价值。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课税对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②以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
应该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例如课税价值。
保险价值:评估对象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价值定义所具有的价值。
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保险标的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③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
会计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价值、重置成本。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下,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等同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而会计准则设计的现值、可变现价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④已抵(质)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
应该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例如抵押价值。
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抵(质)押物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⑤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
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例如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值,指评估对象根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机关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拆迁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市场价值 2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进行市场经济活动需遵循各种法律规定;
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需要政府管理、引导和协调;
经济法: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引导和协调过程中需遵循的法律。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本质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1、概念
(1)概念:有争议
(2)特征:“国家之手”(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
(3)范围:市场经济主体法;市场活动与管理法;金融管理法;财税法;知
识产权法;涉外经济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2、调整对象: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国家作为管理者,处于这主导地位→区别于民法
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产物→区别于行政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符合经济法规范,具有经济权利义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
A、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成立合法、有钱有名有地有机构、有担当”
B、种类: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工厂、公司、商店)
机关法人——有国家公权力,有拨款(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无国家公权力,有拨款(公立医院和大学、文化馆)
社会团体法人——无国家公权力,无拨款(基金会、商会、协会)
(3)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分公司、企业vs经
济责任:经济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经济义务的后果。
联系:两者相互依存:经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经济义务的履行,经济义务的履行是为了对方经济权利的实现。
2、财产所有权
(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绝对权(vs相对权)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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