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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
民法
1、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钟秀勇: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是最终的过错承担者。因为①第三人过错,②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客观上就给社会一种危险,这样一种危险一直存在的持续存在的。受害者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他是不能拒绝的,承担之后他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是单向的。
2、悬赏广告是否可以撤销?
钟秀勇:可以。类似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撤销还可以撤回。但它是以广告的方式一发出就生效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不需要到达。向不特定的人表达只要一发出就生效,因此悬赏广告一般不要求撤回,一般是撤销,一定要相对人完成指令之前撤销。相反,相对人完成指令,合同就成立了,就不能撤销,撤销是要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民法理论,除非证明相对人已经不能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内容,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同命同价吗?
钟秀勇:《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个侵权责任中如果造成不同的人死亡可以适用同一赔偿标准,并没有说同命一定要同价。因为一个人死了他本身的民事主体就已经消灭了,他不可能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上损害赔偿只是对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抚慰费和将来能挣的收入这样一种赔偿,因此弄死一个人赔偿数额真的不同价,把人弄死赔的不是命,赔的是收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的痛苦。当然在同一事故中造成户口不同的人死亡,比如农民和城镇户口赔偿金额不一样这是不公平的。
4、如果一个整体房屋出租对部分空间承租人对整个房屋是不是有优先购买权?
钟秀勇:不可以,因为他只承租了部分房屋。
5、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如何赔?
钟秀勇:《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这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适用工伤保险,如果派遣单位没有给派遣者购买工伤保险也不受影响,实际用工单位不承担有过错除外。
6、典权人在与承租人、共有人三者优先购买权,现新法颁布后权利顺序分别,是否仍是否大于典权人大于承租人?
钟秀勇:毫无疑问首先是共有人,其次是典权人,然后是承租人,实际上典权人在实际中很少,司考中也很少考。
7、出租车在夜间被杀害是否算工伤?
钟秀勇:首先看出租司机和所在单位的关系,如是劳动合同,毫无疑问是工伤,不管是夜间就是在上下班出事故都算工伤。如不是劳动关系,是跟出租公司是挂靠关系,只是提供劳务关系,那就不是工伤,因为工伤要求是雇佣关系。
8、不定期租赁合同,可否转租?约定不可转租,但承租人转租后,出租人不明确反对的,转租是否有效?
钟秀勇:毫无疑问可以转租,转租合同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如原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转租就不可能出现,所以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转租。第二问,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后六个月可以撤销,否则视为同意。
9、机动车无过错,赔偿不超过百分之十,是否包括百分之十?
钟秀勇:《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不包括百分之十,不包括本数。
10、 体育课上,因上课需要,造成学生伤害,应由谁赔偿?
钟秀勇:关键看是如何造成的伤害,如果是学校的过错就是学校赔。如果是学生打架,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和打人的监护人责任是按份责任。
11、昆明分校: 租赁期满是否自然终止,还是出租人要提示租期已满?
钟秀勇:合同法有一句名言“期限代人催告”。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就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否则就构成履约迟延承担违约责任。
12、若甲买车时并不知道车为拼装车下班途中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了事故,该怎么样规则?若甲买的是报废车,某天甲的好友乙(乙不知情)驾车出游途中发生事故的如何归责?
钟秀勇:若假设一,由出卖拼装车的卖主赔偿。若假设二,由甲和出卖报废的卖主承担连带责任。
13、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太容易混淆该如何区分?
钟秀勇: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衡量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使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和过错推定主要区别是,
过错责任,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需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注意:
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案例:
●2000年,重庆市民郝跃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一只烟灰缸砸伤脑袋。
两年后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这两幢楼所有共22家住户。
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两幢楼所有住户不分楼层高低,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总计17万余元。
●2006年,一名四年级学生经过深圳南山区一处高层建筑物前面时,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砸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出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物管未及时履行职责,应担责30%。
14、对于《侵权责任法》37条第二款是否有错?该条款并未讲述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可完全向第三人追偿。但听杨立新教授对该条款解释明确了追偿权。
钟秀勇:《侵权责任法》37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指的是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5、还是不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原则?(既然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为何可以全额向第三人追偿呢?)
钟秀勇: 管理人只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是第三人行为侵权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①定金法则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能同时并用?(就是说在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由于对方违约,那么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在主张定金法则:即不丧失定金或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②如果不能同时并用,那么是不是就意味这当对方违约时,若想主张定金法则,就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否则要想要求继续履行,是能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定金法则?
钟秀勇:不能并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也就是说,如一方违约,只需要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无需另追究违约责任。
注意:民法总的原则是: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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