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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经济》考点:海上货物运输的业务
导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营运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论定期船或不定期船,从承揽货载开始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都须按照一定程序办理一系列手续,以分清船、港、货各方的责任,并保证货物的运输质量。
这种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的一系列手续,就是作为承运人应完成的基本业务。这些基本业务主要包括揽货与订舱、收货和装船、卸货和交付货物。在这些业务过程中,除了货物本身的流转外,还伴随着单证、单据的流转和运费的支付两个过程。
一、揽货与订舱(重点)
(一)揽货
揽货是指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载的行为。
就揽货而言,不定期船的经营,通常可在国际航运市场上通过租船经纪人与货主订立租船合同,只要双方能在运输条件方面达成一致,即可取得货载。
但对定期船经营而言,对揽货的要求却复杂一些。由于定期船是按照已定的班期、航线和挂靠港顺序组织运输的,不论货载是否充足,都要按班期运输,因而揽货的实绩会影响船公司的经营效益,并关系着定期船经营的成败。
为了揽足货载,经营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种广告媒介上宣传,刊登广告,公告所经营的航线、挂靠港口和到离港口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在起运港和挂靠港及它们的背后腹地设置揽货机构或委托揽货代理人进行揽货。
(二)订舱
与船公司揽货相对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就是订舱。订舱的地点可以是航线的起点或终点。
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出口方承担货物的运输,负责租船或订舱,将货物运交国外的进口方。所以订舱多在装货港或货物输出地进行。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格条款成交,买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这样订舱可能在货物输入地或卸货港进行。
(三)揽货时应注意的问题(重点)
不论定期船或不定期船的揽货都应以能顺利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安全优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为原则,因此在揽货过程中,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船舶舱位的分配
除不定期船大都属于整船装运、两港直达的货载运输,无需考虑在挂靠港的舱位分配外,定期船运输中,为了能满足沿途挂靠港货主托运货物的需要,经营定期船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在航次开始前,根据过去揽货的经验和考虑本航次的实际情况,预先为各挂靠港保留一定的舱位,通知各港的揽货代理人,按所分配的舱位揽货。
2.船舶的条件及承揽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
承揽货载时要考虑船舶的条件以及承揽货载的性质、包装和重量。比如船期是否能满足货载装船期的要求;如装运危险品货,在积载和保管上有许多限制;再如承揽货载如果属于重大长件货物和需要特殊装卸设备进行装卸的货物,就要考虑船舶和装卸两港是否具有能满足这些特殊要求的装卸设备和能力,以免造成压车。压船或延长货物在港的滞留时间。对于一些特种货物,比如超重、超长、超高的货物,甚至还要考虑接运能力及陆卜地面桥梁的负荷能力及涵洞的高度限制等。
3.装卸港及通过(过境)港的法规
国际贸易的货物,其装货港、卸货港和通过港常分属不同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港口当局的规章和管理办法也常有不同。比如,可能根据装货港的法规允许货物装船,根据卸货港的法规却禁止卸货,或对装运某些货物的船舶禁止或限制人港。所以在接受订舱时,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港口的规章或管理办法必须注意,以免无法履行运输义务。
二、收货和装船(考点)
(一)收货和装船的一般形态
收货是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送来所托运的货物,并进行交接。装船是指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装上运输船舶。尽管收货和装船是承前启后、前后连续的作业,但是在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所承担的责任方面却不相同。按现行法规规定和当前的业务习惯,承运人收货后,并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只有在将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的责任才开始。
就不定期船而言,因货载的批量大,而且大都是整船装运,有条件采用由货主将货物送到船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后,将货物直接装船的办法。由于直接装船可以减少操作过程和节省装卸费用,所以除批量特别大,需要分由几艘不定期船装运,或限于运输条件,或经当事人双方约定,须事先送人库场,再从库场搬运至船边装船的货物外,应尽量采用船边收货、直接装船的办法。
在以承运小批量件杂货物为主的定期船运输情况下,不但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包装形态多样,而且这些货物又分属众多货主。为了提高装货效率,减少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和保障船、货安全,除非对批量较大或性质特殊的货物,经协议可以采用直接装船办法外,一般的做法是:由承运人委派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接受货物的地点可以是仓库或堆场,也可以是其他集中货物的地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仓库收货”。
装船代理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理接受货物后,在货物装船前,按票整理货物,然后按积载计划逐票装船。这就是所谓“集中装船”。
由于在仓库接受货物是为了集中装船,所以定期船所采用的收货装船形式通常被称为“仓库收货,集中装船”。
(二)装船代理人
除不定期船运输中,根据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条款,由托运人或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委托装卸公司将送至船边的货物直接装船外,定期船的承运人须委托装船代理人代办有关收货、保管和装船的业务;而不定期船的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根据租船合同中装卸条款的约定需要委托装船代理人代办装船业务(至于货物的接收和保管仍由托运人委托装船代理人代办)。这个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收货、保管、装船业务,或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收货、保管业务,或接受船舶所有人代办装船业务的企业或法人,就是装船代理人。
在采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收货和装船形态时,如果从货主的立场看,将所要装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所委托的装船代理人,正像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一样,交货后的一切风险照理应由承运人负责。但是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货主与承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约定,承运人的责任只从将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即使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这种责任界限也没有改变。所以所有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都由港口的装船代理人根据与承运人订立的委托协议,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经典例题: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货物交接方式下,对于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 )。
A. 由装船代理人直接对货主负责
B. 由装船代理人和承运人共同对货主负责
C. 由承运人对货主负责
D. 由装船代理人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答案】D
【答案解析】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这种责任界限也没有改变。所以所有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事故,都由港口的装船代理人根据与承运人订立的委托协议,对承运人负责,而不直接对货主负责。
三、运送(考点)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该及时使船舶开航,按原定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做到:
(一)不得绕航
绕航是指船舶脱离原定航线航行。
国际航运中,对于货物运抵卸货港的期限并没有什么规定,只要船舶开航后,未脱离原定航线,未无故绕航,即认为承运人已履行了运送货物的义务。
绕航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合理地绕航;另一种是不合理地绕航。像救助海上生命财产而发生的绕航,就属于合理绕航。对于这样的绕航并不认为承运人违反了不得绕航的义务。而所谓的不合理绕航,通常是指为了承运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绕航,对因此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视为承运人未履行“运送”的义务,必须负责赔偿。
(二)保管和照料货物
在运送过程中,为了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必须尽到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义务。
保管是指承运人应细心看管货物,防止货物被窃。而照料则是指在运送途中,应按照货物的性质,采取措施,防正货物损失。比如为防止水湿造成的湿损,应随时疏通污水沟,检验各个管系;又如为防止汗湿,应及时开启或关闭通风口,调节舱内温湿度,并随时检验衬垫、苫盖的情况。
四、卸货(考点)
(一)卸货的一般形态
卸货的一般形态与装船正好相反,是将所承运的货物从船上卸下,或在船边把它交给收货人,或先卸入库(场),然后再向收货人交付。承运人也必须在卸货港委托卸货代理人代办卸货和交付业务。
根据船舶到港前发来的到港电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缮制必要的单证,安排装卸工人、泊位和库(场),等待船舶进港;另一方面还要把船舶预计到港时间通知收货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货通知的人。提单中,特别是可转让的提单中,都有关于“通知人”的记载。在提单可以转让的情况下,签发提单时,可能不能确定实际的收货人,这时就必须要求托运人明确填记“通知人”的名称,以便通知货主提货。不过,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通知,并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只不过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地完成而已。
除对不定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应尽可能地采取在船边交付货物外,对于定期船运输来说,为了将分属于众多货主的多种货物迅速地、不间断地从船舶卸下,通常都采用由作为卸货代理人的装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将货物卸入库(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中卸货”。
在“集中卸货”的情况下,所有准备库场、安排驳运及装卸工人,完成本来应由船方进行的有关卸货的准备工作以及将货物入库(场),进行分类保管,并代表承运人根据提货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业务都由卸货代理人完成。
(二)误卸
定期船运输中,有时会发生误卸的情况。
误卸是指因货主的原因或承运人的错误,在中途挂靠港错卸或漏卸所装货物。
误卸是造成货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货差即货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货港发现的。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短缺时,首先应在本港查寻。查寻无着,应立即向来港前的各挂靠港发出货物查询单。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错卸的港口应及时将错卸的货物运回原定的卸货港。关于因错卸或漏卸由发生地补运和退运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的分担,如果误卸是因货主的责任,比如标志不清或错误造成的,则费用和风险全部由货主承担;反之,承运人只承担费用,而风险则仍由货主承担。
五、交付货物(了解)
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卸货港将所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及收货人验收货物的行为。正常的交付程序是:收货人凭全套(通常为3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提交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凭提货单提取货物。而将从船上集中卸入库(场)的货物,在库(场)由卸货代理人按提货单交付给收货人,则是常见的交付货物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交付货物,就是“仓库交付”,也就是通常采用的正常的交付方法。
不过,除正常交付外,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其他的交付货物形式。其中主要的形式有:
(一)凭保证书交付
凭保证书交付是指收货人不以提单而以由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换取提货单据提货的货物交付方式。
在载货船舶已到达卸货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为了能尽快地取得货物,而常采用凭保证书交付办法,特别是在承运人同意货主采用船边提货办法时,更可能采用这种办法。除此以外,有时虽然提单已到达收货人所在地的开证银行,而收货人并不急于付款赎单,企图先提取货物,然后付款,以取得金融上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凭保证书交付办法。
各个船公司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虽然词句和形式并不一定柑同,但其内容大致相同,即: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以正本提单换回保证书;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对因未提交提单而交付货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上述保证内容由保证人和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虽然凭保证书交付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做法,但对承运人未说毕竟不符合凭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的要求,要承担一定风险。因此承运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催促收货人早日提交正本提单,使交付纳人正常程序。为此,保证书中通常都订有提交提单换回保证书的期限,以解除保证。 凭保证书交付可视同正常交付,收货人只需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换回保证书,解除保证。如果凭保证书交付后提单已经遗失,致使这种解除无法实现,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宣布该提单失效,才能解除保证。
(二)变更卸货港交付
变更卸货港交付是指因承运人或货主原因,将货物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下,并在该卸货港付货物。
承运人在提单规定的卸货港卸货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有时因客观原因而不得不改在其他港口卸货,比如原定卸货港成为不安全港口,或航线受阻,致使不得不变更卸货港。除此以外,有时也可能因货主为了贸易上的方便而要求改变原定的卸货港。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承运人同意,也可能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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