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导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经济师考试中,我们建议关注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变成一种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自然债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别诉讼时效:1年、4年
1年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4年 |
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承认或者认诺。
3.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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