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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试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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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题1•判断题】增值税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013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银行收到货款的当天。( )(2014年)
【答案】×
【例题3•判断题】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销售款的当天。( )(2015年)
【答案】×
【例题4•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5年)
A.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B.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答案】A
【例题5•单选题】2014年5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总价款为80万元。6月3日,甲公司就80万元货款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一笔货款45万元,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二笔货款35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5月8日
B.6月3日
C.6月10日
D.6月25日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7《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票据责任
【知识点】: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对人抗辩(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17《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其中应重点关注“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该笔收入是否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界定,其中应重点关注“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和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2.进项税额
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即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
(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此外,考生还应注意“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2017《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2008年多选题)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14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CD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3.挂失止付的地位(2014年单选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相关链接】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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