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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防网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通知
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2015年12月19日、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报考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下列级别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 :
(一)一类人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1和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退休人员除外):
1、学历与职业年限: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的;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
2、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消防技术岗位上获得国务院或省部级津贴的;
(2)参与消防科学技术研究,获得与消防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且排名前7位的;
(3)主编或参编消防技术类专著,并有统一书刊号出版,且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的;
(4)主编或参编2部以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5)撰写消防技术论文,并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且作者排名第1位的;
(6)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5个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咨询、评估的;
(7)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火灾风险评估的。
(二)二类人员: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1和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退休人员除外):
1、学历与职业年限:
(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
(3)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的。
2、专业水平与业绩:
(1)参与消防科学技术研究,获得与消防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2)撰写消防技术论文,并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且作者排名第1位的;
(3)主编或参编1部以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4)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0个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
(5)担任设有控制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满5年,管理业绩良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消防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三类人员
不具备上述一、二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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