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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
要点:证券投资咨询
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要点:证券投资顾问
内容:
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证券选择、风险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户操作。也就是说,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能就投资顾问服务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或服务期收取单项顾问费用等
要点:证券研究报告
内容:
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界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信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荐股软件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1)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3)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4)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5)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1)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2)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3)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做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4)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5)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档案制度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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