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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金融衍生工具
导语: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一种根据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支付的双边合约,其合约价格取决于或派生于原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及其变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知识吧。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及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被称为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种类繁多,主要是各类资产价格、价格指数、利率、汇率、费率、通货膨胀率以及信用等级等,近些年来,某些自然现象(如气温、降雪量、霜冻、飓风)甚至人类行为(如选举、温室气体排放)也逐渐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变量。
199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FASB”)所发布的第133号会计准则——《衍生工具与避险业务会计准则》是首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该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两大类,并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识别标准和计量依据,尤其是所谓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后来各类机构制定衍生工具计量标准具有重大影响。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们具有下列四个显著特性:
(1)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
(2)杠杆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
(3)联动性。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变量)未来价格(数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金融工具价格不确定性仅仅是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性的一个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在1994年7月公布的一份报告(IOSCOPD35)中,认为金融衍生工具还伴随着以下几种风险:
①交易中对方违约,没有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信用风险。
②因资产或指数价格不利变动可能带来损失的市场风险。
③因市场缺乏交易对手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平仓或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④因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可能带来的结算风险。
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员的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控制失灵而造成的操作风险。
⑥因合约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遗漏及模糊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一)按产品形态分类
根据产品形态,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1)独立衍生工具。这是指本身即为独立存在的金融合约,例如期权合约、期货合约或者互换交易合约等。
(2)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这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例如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包含的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
(二)按照交易场所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按交易场所可以分为两类。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这是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产品,在期货交易所和专门的期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2)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交易的衍生工具。这是指通过各种通信方式,不通过集中的交易所,实行分散的、一对一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规模交易者之间进行的各类互换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三)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从基础工具分类角度,可以划分为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1)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这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货币衍生工具。这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3)利率衍生工具。这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4)信用衍生工具。这是指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衍生产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类金融衍生工具之外,还有相当数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变量的基础上开发的,例如用于管理气温变化风险的天气期货、管理政治风险的政治期货、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从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点可以分为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和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1)金融远期合约。金融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金融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割的资产、交割的日期、交割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根据双方需求协商确定。金融远期合约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股票合约。
(2)金融期货。金融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易。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四种。
(3)金融期权。这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两大类。除交易所的标准化期权、权证之外,还存在大量场外交易的期权,这些新型期权通常被称为奇异型期权。
(4)金融互换。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类别。
(5)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前述四种常见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称作“建构模块工具”,它们是最简单和最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或者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能够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复杂特性的金融衍生产品,后者通常被称为“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简称为“结构化产品”。
三、金融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按基础工具不同,金融期货可分为利率期货、股价指数期货和外汇期货。
(1)利率期货。利率期货是指由交易双方签订的,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与利率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合约。利率期货交易则是指在有组织的期货交易所中通过竞价成交的、在未来某一时期进行交割的债券合约买卖。
利率期货合约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短期固定收入为主的债务凭证,主要有国库券、商业票据、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各种欧洲货币等;另一类是以长期固定收入为主的债务凭证,主要有各国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公债,如美国的中期债券、长期债券、英国的金边债券、日本的日本政府债券等。
(2)股权类期货。股权类期货是以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者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其主要种类包括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单只股票期货、股票组合的期货。
(3)外汇期货。外汇期货又称货币期货,是以外汇为基础工具的期货合约。
四、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对冲平仓。
(3)保证金制度。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营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Et结算制度,又被称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8)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9)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营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由于强制减仓会导致投资者的持仓量以及盈亏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投资者引起特别注意。
五、金融期权
(一)金融期权的特征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
(二)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4)现金流转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营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营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营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营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营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都是人们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们的作用与效果是不同的。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将二者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组合或搭配来实现某一特定目标。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定义,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价格发现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期货价格的功能。
(3)投机功能。
(4)套利功能。套利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一价定律,即忽略交易费用的差异,同一商品只能有一个价格。
(四)金融期权的分类
1、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1)看涨期权。看涨期权也称“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协定价格(也称“敲定价格”或“行权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合约期限内将会上涨。如果判断正确,按协定价格买人该项金融工具并以市价卖出,可赚取市价与协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权,仅损失期权费。
(2)看跌期权。看跌期权也称“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买人看跌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近期内将会下跌。如果判断正确,可从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该项金融工具,再按协定价格卖给期权的卖方,将赚取协定价与市价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将放弃行权,损失期权费。
2、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修正的美式期权也被称为“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3、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1)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类似,股权类期权也包括三种类型: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
(2)利率期权。利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3)货币期权。货币期权又称“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货币期权合约主要以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亚元等为基础资产。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是一种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特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5)互换期权。金融互换期权是以金融互换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条件与交易对手进行互换交易的权利。
此外,与标准的交易所交易相比,还存在奇异型期权的期权类产品。奇异型期权通常在选择权性质、基础资产以及期权有效期等内容上与标准化的交易所交易期权存在差异,种类庞杂,较为流行的就有数十种之多。
六、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200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2008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上述通知,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通知规定,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风险结构(比如利率或汇率结构),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利率互换参考利率包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含隔夜、1周、3个月期等品种)、国债回购利率(7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换期限从7天到3年,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付息频率、利率重置期限、计息方式等合约条款。
七、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简称“CDS”)就是一方将购入的具有违约风险的债务或债券中的违约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保险公司)。
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当中,导致大量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最重要的一类衍生金融产品是信用违约互换。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涉及两个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某一信用工具为参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的信用保护,若参考工具发生规定的信用违约事件,则信用保护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支付赔偿。CDS交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
(1)具有较高的杠杆性。
(2)由于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常见的有按揭贷款、按揭支持证券、各国国债及公司债券或者债券组合、债券指数),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作CDS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由于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因此,在危机期间,每起信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猜疑,担心自己的交易对手因此倒下从而使自己的敞口头寸失去着落。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划分,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可转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侧重于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三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所谓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股价持续比转股价格低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议定股价的条款。
九、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发起人。发起人也被称为“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2024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节 金融市场概述
掌握金融市场的概念;熟悉金融市场的分类;了解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掌握金融市场的功能。
掌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熟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熟悉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第二节 全球金融市场
了解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了解国际资金流动方式;熟悉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
了解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组织。
了解英、美、香港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监管特征。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一节 中国的金融体系
了解建国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熟悉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了解影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
了解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构成;掌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了解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行业基本情况;熟悉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架构;了解“一委一行一局一会”的职责;了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了解金融安全与稳定的政策。
了解中央银行的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主要职能;熟悉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货币乘数的概念;掌握货币政策的概念、措施及目标;掌握货币政策工具的概念及作用原理;熟悉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了解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背景和主要政策措施;了解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措施。
第二节 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掌握资本市场的分层特性及其内在逻辑;掌握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结构与意义。
熟悉场内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熟悉场外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熟悉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概念与特点;熟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北交所的概念与特点;熟悉私募基金市场、区域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概念与特点。
了解我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政策背景;熟悉科创板重点服务的企业类型和行业领域;熟悉科创板的制度规则体系;掌握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及上市指标。
了解创业板改革的背景及定位;熟悉创业板改革的制度规则体系;了解改革后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差异;掌握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实质区别。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掌握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方式及特征。
掌握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熟悉政府和政府机构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熟悉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熟悉我国上市公司首次融资与再融资的途径;掌握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掌握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了解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及演化。
掌握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熟悉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熟悉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掌握金融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熟悉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掌握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掌握基金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掌握个人投资者的概念;熟悉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了解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了解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
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证券服务业务内容;熟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掌握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及业务;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掌握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掌握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熟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了解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
熟悉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宗旨;了解证券业协会的历史沿革;熟悉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第五节 投资者保护机构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了解投服中心设立的意义;熟悉投服中心的职责与主要业务。
第六节 证券监管机构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掌握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股票
第一节 股票概述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和特征;熟悉普通股票与特别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股利政策、股份变动等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
掌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条件、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条件、顺序;熟悉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概念。
熟悉优先股的定义、特征;了解发行或投资优先股的意义;了解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及其他股债混合产品的比较;了解优先股的分类及各种优先股的含义。
了解我国股票按投资主体性质的分类及概念;熟悉B股、H股、N股、S股、L股、红筹股等概念。
第二节 股票发行
熟悉股票发行制度的概念;了解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变;掌握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保荐制度、承销制度的概念。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熟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了解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相关规定;掌握欺诈发行上市股票回购规定。
掌握股票退市制度和科创板退市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股票交易
掌握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熟悉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熟悉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与操作。
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了解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了解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了解证券委托的形式;掌握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熟悉委托指令的内容;熟悉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了解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了解涨跌幅限制等市场稳定机制;了解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了解股票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程序;了解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熟悉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了解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和方法;熟悉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了解海外国家主要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
熟悉沪港通、深港通和沪伦通的概念及组成部分;了解沪港通、深港通股票范围及投资额度的相关规定;了解沪港通与沪伦通的区别。
了解科创板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股票估值
掌握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熟悉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概念及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了解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相关因素;了解基本分析、技术分析、量化分析的概念。
熟悉货币的时间价值、复利、现值、贴现的概念;熟悉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掌握股票的绝对估值方法和相对估值方法。
第五章 债券
第一节 债券概述
掌握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熟悉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
掌握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掌握中央政府债券的分类;了解我国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掌握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熟悉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方法;了解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掌握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了解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熟悉各种公司债券的含义;熟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了解我国企业债的品种和管理规定。熟悉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
掌握国际债券的定义、特征和分类;熟悉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特点;了解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
掌握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分类;熟悉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者;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要求;熟悉资产支持证券的概念及分类;熟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产品;了解资产证券化兴起的经济动因;了解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债券发行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了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异同。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条款设计;了解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债券交易
掌握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熟悉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流程和区别;掌握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熟悉债券的开户、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及有关规定;熟悉债券登记、托管、兑付及付息的有关规定。
掌握债券评级的定义与内涵;了解债券评级的程序;熟悉债券评级的等级标准及主要内容。
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托管方式及结算方式;熟悉债券市场转托管的定义及条件;了解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与对外开放的政策。
第四节 债券估值
熟悉债券估值的基本原理;熟悉影响债券价值的基本因素;了解债券报价与实付价格;了解零息债券、附息债券、累息债券的估值定价;了解债券当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即期利率、持有期收益率、赎回收益率的概念;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素。
了解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的概念。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概念与区别;熟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概念;熟悉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与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熟悉各种特殊类型基金的概念;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全球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概况;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业务流程
熟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熟悉基金市场参与主体;熟悉拟募集基金应具备的条件;熟悉基金的募集步骤;熟悉基金的认购步骤、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和收费模式;熟悉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概念;熟悉认购与申购的区别;熟悉申购、赎回的原则;了解申购、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的概念;熟悉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与交易费用;熟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的概念。
第三节 基金的估值、费用与利润分配
熟悉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了解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熟悉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熟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的有关内容;熟悉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熟悉基金费用的种类;熟悉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熟悉基金收入的来源、利润分配方式;掌握不同类型基金利润分配的原则;熟悉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熟悉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基金的税收。
第四节 基金的管理
了解基金的投资理念与投资风格;掌握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过程;熟悉主要的基金业绩评估方法。
第五节 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熟悉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熟悉我国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熟悉对基金机构的监管内容;掌握对公募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内容;掌握对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的内容;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熟悉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掌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熟悉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熟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评价指标及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标准的区别;熟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了解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了解外商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节 基础设施公募REITs
熟悉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基本概念;了解公募REITs的申请与确认;熟悉公募REITs的发售、上市与交易;熟悉公募REITs的运营管理与信息披露;了解公募REITs的风险管理;了解公募REITs的合规管理。
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掌握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掌握大宗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概念及其分类;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动因、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我国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状况;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及其特点;掌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节 期货与期权交易
掌握商品期货的概念及其分类;熟悉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现状;掌握商品期权的概念、分类及我国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期权产品。
掌握金融期货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与远期交易的区别;掌握金融期货的集中交易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强行平仓、强制减仓制度等主要交易规则;掌握金融期货的种类;掌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产品及其交易规则。
掌握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熟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掌握金融期权的分类;了解金融期权的主要风险指标;熟悉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期权产品;了解场外期权。
第三节 远期与互换交易
掌握金融远期合约的概念与分类;掌握金融互换的概念与分类;熟悉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
第四节 其他衍生工具
熟悉存托凭证的定义和优点;了解我国公司在海外发行存托凭证的进程;了解中国存托凭证(CDR);熟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义及其分类;了解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
第八章 金融风险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熟悉风险的三种定义;掌握金融风险的概念与特征;掌握风险管理的内涵与目标;熟悉风险管理策略的概念及特点;了解风险与金融产品、投资、金融机构相关的现代风险理念。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基本框架
了解风险管理的流程;了解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熟悉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了解风险限额的原则和理念、风险限额的类别;了解限额管理的环节;掌握资本的定义和功能;熟悉资本的主要类别;掌握风险覆盖率和资本杠杆率;熟悉压力测试的定义和标准、压力测试的情景和方法。
第三节 市场风险管理
掌握市场风险的定义和不同的市场风险类型;了解市场风险在业务中的暴露;掌握市场风险衡量中的敏感性分析、波动性分析的原理及相关指标;熟悉市场风险应对中的限额管理、估值管理、对冲管理、绩效和激励管理。
第四节 信用风险管理
掌握信用风险的概念、内涵和构成要素;熟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掌握证券类机构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熟悉传统信用风险评估和现代信用风险经典量化模型的基本方法和理念;熟悉证券类机构信用风险控制的主要指标限制;熟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熟悉信用风险缓释、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工具和基本的信用衍生产品。
第五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掌握流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与分类;掌握证券类机构流动性风险的表现;熟悉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指标;了解流动性风险测算模型;熟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技术。
第六节 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管理及其它
掌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概念;熟悉操作风险的分类、评估和管理方法;熟悉声誉风险的来源、识别和管理原则、方法;了解战略风险的来源;了解国别风险、战略风险、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方法。
第七节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实践
熟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发展历程;熟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基本情况;了解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与子公司风险管理概况;了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机制、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和风险文化建设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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