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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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发行与承销》:股票公告
一、发行公告的披露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 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行过程中通常还发布: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发行定价、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等。
二、发行公告的内容
1提示;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3发行方式;4发行对象;5发行时间和范围;6认购股数的规定;7认购原则;8认购程序;9承销机构。
三、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示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具体内容11项P221~223
四、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
1.招股意向书公告的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刊登初步询价公告;
2.发行价格区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公告;
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初步询价基本情况、询价对象数量与类别、报价总区间、发行价格区间及确定依据、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摊薄后的市盈率、市净率等。
3.股票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刊登定价公告和网上配售结果公告。
要点《发行与承销》:我国国债发行方式
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储蓄式国债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记账式)
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的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者自低利率向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
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2.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和利差为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区别: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所有投标商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有相同的缴款期。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各自价格的中标价作为各中标商的最终价格。有不同的缴款期。
3.混合式招标(P283)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者是等于票面利率时,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价格承销。
4.投标限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0.01%
价格招标: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2)投标量限定:
乙类:最低投标限额0.5%;最高投标限额10%
甲类:最低投标限额3%;若为不可追加记账式,最高30%,若为可追加,最高25%。
(3)最低承销额限定:
乙类:0.2%;甲类:1%
二、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多选题或单选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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