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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4-08-22 03:07:10 盛林 证券从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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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属地原则,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因此,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注意的是,证券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另外,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只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而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

  证券法一般规定

  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何为证券投资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投资与消费是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投资活动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了,投资的渠道当然很多了,有做实业的,做贸易的,零售的,也可以金融的,证券投资基础——证券市场概述。投资行为与其说是一种专业化的技术,不如说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世事均是涨跌起伏的循环变化,不管你是否想进行投资,都应知道投资过程中培养出来的耐心、顽强、坚强、果断、大局观、预见性以及观察分析能力等等都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所谓投资(Investment):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未来的预期收益,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业务的经济行为。

  证券(Securities ):是一种金融资产,它是确立、代表或证明对财产拥有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在经济学领域,证券是有价证券的简称。证券资本不是投入生产进行不断活动的功能资本,它以股票、债券 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 。证券不是现实的资本,而是"虚拟资本" 。

  证券投资 (Securities Investment) :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有价证券的购买行为,这种行为会使投资者在证券持有期内获得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称的收益。

  投资者涉足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赚取利润。比如投资股票、债券、期权、期货或不动产等。投资是为取得未来的资产使用 权而转让现在的资产使用权。这些用于投资的资产可能是来源于自有资产、借款、储蓄或未来消费。投资者希望通过投资增加他们的财富来满足未来的消费。

  投资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是为了直接进行生产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在土地、厂房设备及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控制权。间接投资是投资者通过贷款、购买证券等方式,将资本转移给企业,企业再将资本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础——证券市场概述》。这种投资只能获得贷款和证券的利息和股息,而没有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权。间接投资一般又称为证券投资。

  这里要注意的是,投资不是投机。投资与投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投资是一门科学,投机则是一门艺术。

  何为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资金的融通主要通过短期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来完成。证券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股票和债券是金融市场上最活跃、最重要的长期融资工具和金融资产,因此证券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证券市场按照 "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 的指导方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到2004.12.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1377,市值37055亿元(最高01.6,53630亿),其中流通股市值11688亿元(最高01.6,18866亿);从事证券行业的券商有:136家?,证券营业部有:3271多家,开户总数 :7211.43万,其中个人95%,法人5%。

  04年:总成交经额:42333.97亿元(00年60826.66 ),印花税169.19亿元(00年485.63 )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

  证券市场主要由发行人、投资者、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这些要素所构成。

  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和证券的供给者。他们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各 类证券,在市场上募集资金。证券发行人包括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

  投资者: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需求者和购买者。众多投资者的存在和参与,构成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基础。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和交易品种。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质上就是发行和买卖有关金融工具。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有集中的交易市场和分散的市场两种形式。在前者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称为场内交易;在后者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统称为场外交易。两者的特点将在本节后面论述。

  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另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评级机构、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信息传播机构等。

  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是证券市场的特殊要素,其职责是根据证券法规和行业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及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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