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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案例分析》模拟卷(2)
第七题
某采购代理机构为市政府代理1o套办公桌椅和45套书柜的采购项目。全部采用财政性资金。合同估算价为19万元人民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家具”一项,其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本次采购由该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5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人组建了5人谈判小组,其中包括: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代理机构1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
随后,由谈判小组组织了本次竞争性谈判工作。
问题
1.结合案例,针对本次采购,设置一个完整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并予以说明。
2.怎样判断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3.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4.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的人员构成是否满足政府采购要求?
参考答案
第一题
1.招标代理服务的成本投入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费用;清单和标底的编制费用;投标预备会议涉及的组织费用(会议室和交通费用);资格评审、开标、评标的会务费用;资格评审及评标的专家劳务费;协助招标人合同谈判及签订的组织费用(涉及会务费用);招标过程中所需文件的印刷费用;招标公司人员费用(人员薪酬、福利、交通、通信等费用)。
2.该招标代理机构在拟订招标采购服务方案时主要考虑的问题不全面。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项目采购标的及采购特点的理解。
(2)招标工作基本流程。
(3)招标采购项目中关键环节的说明及解决方案。
(4)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及进度保障措施。
(5)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题
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②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策树绘制如图2.1所示。
各机会点的计算过程如下:
点⑤:150万元×0.3+100万元×0.4+50万元×0.3=100万元
点②:100万元×0.6+(-5)万元×0.4=58万元
其余各点计算过程略,计算结果见图上所标。
选择机会点期望值最大的方案,即总分包方案作为投标方案。
第三题
(1)根据表2-2所列各投标单位所报标价和确定的标底价及权重,计算期望工程造价。
去掉表2.2中A施工企业的投标价(最高)和E施工企业的投标价(最低)后计算期望工程造价。
期望工程造价=560万元×45%+[(580+550+565+490+545)万元/5]×55%
=(252+300.3)万元=552.3万元(2)计算各投标价接近期望工程造价程度。
B标价接近程度=[1-|1-(580万元/552.3万元)|]×100%=94.98%
C标价接近程度=[1-|1-(550万元/552.3万元)|]×100%=99.58%
D标价接近程度=[1-|1-(565万元/552.3万元)|]×100%=97.70%
F标价接近程度=[1-|1-(490万元/552.3万元)|]×100%=88.72%
G标价接近程度=[1-|1-(545万元/552.3万元)|]×100%=98.68%
上述投标报价接近期望工程造价的顺序见表2.3。
(3)根据表2.3的数据,确定C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四题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妥,合理的招标程序是:
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③编制招标文件;④编制标底;⑤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⑥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⑦发放招标文件;⑧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⑨接收投标文件;⑩开标;⑩评标;⑩确定中标通知书;⑩发出中标通知书;⑩签订承包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妥。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订不同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公正原则。
3.市建管办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市建管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议,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
4.长河公司和大河公司的做法不正确。他们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的行为。
5.(1)招标方对黄河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招标方拒绝黄河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标人提出的新定文件属于正式有效文件,但黄河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故仍应认为无效文件。
(2)招标方对白水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投标截止时间为文件送达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6.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由招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可以与评标同时进行。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坶标投标法》的规定。
7.直接工程费为3000万元。
措施费:3000万元×12%=360万元
直接费:(3000+360)万元=3360万元间接费:3360万元×10%=336万元利润:(3360+336)万元×8%=295.68万元
税金:(3360+336+295.68)万元×3.5%=139.71万元
投标报价:(3360+336+295.68+139.71)万元=4131.39万元
第五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2.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3.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B、C、D的处理均不正确。
(1)针对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
(2)针对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3)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投标人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4.法规中规定,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的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六题
1.该项目招标活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应获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不妥之处: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文件。
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预计材料费:1000万元×60%=600万元
材料费的期望值:600万元×[(1+10%)×0.3+(1+5%)×0.5+0.2]=633万元
实现3%的期望利润的不含税报价:(1000-600+633)万元×(1+3%)=1063.99万元
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1063.99-1000)万元/1000万元]×100%=6.399%
3.每月承包商C应得的工程款:1100万元/11=100万元工程款的现金流量图如图2.2所示。
4.工期缩短1个月每月应得的工程款:1100万元/(11-1)=110万元工程款结算与提前竣工奖的现金流量图如图2—3所示。
由于1020.53万元<1026.50万元,所以承包商C不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第七题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如下:①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木制家具领域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②制订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及办公桌椅、书柜的具体结构形式、规格尺寸、外观及五金件要求等事项;③邀请谈判供应商,在生产办公桌椅、书柜等方面有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商中择优选择5家供应商参加谈判;④发出谈判文件,针对确定的谈判对象发出谈判文件;⑤谈判,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谈判申请文件,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谈判,统一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需求等;⑥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要求所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⑦评估报告,谈判小组完成评估报告;⑧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⑨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⑩合同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判断一个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所以,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匕判断,本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3.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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