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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工程造价的含义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将于10月21、22日举行考试。造价师考试教材自2013年改版后,已经定名的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工程造价的含义,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计价的特征
投资者(业主)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包括从策划、决策、实施直到竣工验收所花费的全部费用。(P1)
市场交易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预计或实际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建设工程总费用。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属于加价的工程价格。(P1)
【14年单选】
【2014考题·单选题】从投资者(业主)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或实际开支的()。
A.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B.建设工程总费用
C.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D.建设工程动态投资费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造价的含义。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参见教材P1。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造价管理考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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