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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证注销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4-08-10 19:09:33 报名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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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证注销相关问题解答

  公卫助理医师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注册后遇到什么情况会注销掉执业证书呢?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证注销相关问题解答,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延伸阅读】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提交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公卫助理医师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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