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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复习

时间:2024-06-28 02:40:0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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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复习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4、15日,为了帮助大家复习重要知识点,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考点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

  1.药品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2.质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药品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管、质检人员的资质:

  A.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B.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C.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D.质量管理人员: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质量检验人员: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4.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要求及管理: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5.仓库设施、设备要求: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A.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B.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C.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D.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E.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F.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6.购进药品应符合的条件: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B.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C.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D.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E.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7.进货合同、购药记录、质量评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8.药品质量验收要求:

  A.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B.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C.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D.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E.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F.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9.仓库保管员收货程序要求: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10.药品储存要求: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A.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B.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C.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D.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E.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F.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G.麻醉的药品、一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11.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A.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B.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C.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D.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E.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F.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G.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H.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I.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12.出库原则与管理制度: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的药品、一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

  1.经营活动要求: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2.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应负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3.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质量管理和验收人员资质要求:

  A.质量负责人: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B.处方审核人员: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C.质量管理和验收人员: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4.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要求: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5.营业场所和仓库设备: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A.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B.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C.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D.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E.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F.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G.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H.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6.药品购进和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7.陈列与储存要求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8.销售药品及质询服务要求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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