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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辅导

时间:2024-06-15 14:16:48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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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辅导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2017年10月14、15日,为了方便大家复习备考,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辅导

  易制毒化学品附表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责任

  违反第四十条的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1.申请进出口须提交的文件: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的活动。

  A.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B.营业执照副本;

  C.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D.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E.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2.麻黄素进出口规定: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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