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执业药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
导语:《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执业药师注册等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实施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7-06731 | 发文机关: | 市食药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面向公民 > 综合其他 | 绿色通道分类: | 综合其他 |
生成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日期: | 2017-03-07 |
发文字号: | 文章来源: | 市食药监管局 | |
标 题: | 执业药师注册(再次注册) | ||
主题词: |
实施主体 |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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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窗口信息 |
受理地点: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F111窗口) |
实施依据
1、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执业药师注册等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实施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3〕10 号(2013 年10月22 日印发):省局交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批发)审批等4 项,共15 个小项。交办时间为2014 年1月1日。
2、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4】189号文件 做好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食药监法函【2014】63号(2014年10月30日印发):执业药师注册已经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请各市局做好落实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办理流程和申报须知,并将该项目列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月1日起,该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停止使用省局的印鉴,请各市局于11月15日前将省局交办实施执业药师注册事项的`钢印及时交还省局。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7日印发):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3、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
原核发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2008年以前注册的,需提交《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
上次注册后,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 张 | 原件3份 | 必要 |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
再次注册同时变更单位的,须提交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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