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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法硕考研有哪些影响

时间:2020-11-13 10:54:28 研究生考试 我要投稿

《民法总则》对2018年法硕考研有哪些影响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终于出台。那么对于我们2018年法硕考试而言,影响最大的是什么?到底有哪些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哪些规则只是为了捋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民法总则》对2018年法硕考研有哪些影响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我们最熟悉的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规定从《民法通则》生效就一直适用,我们已经习惯了二年的规定。但是《民法总则》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二年延长至三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虽然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二年为标准确定诉讼时效。学弟学妹们如果在2018年专业课真题中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定要先判断行为发生时间,如果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就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删除了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方面,《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法硕考试之前的真题中比较容易考查上述这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考查大家对于短期诉讼时效的了解。但是《民法总则》没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上述四种情况,也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学弟学妹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习惯性的选择一年的诉讼时效。

  (3)增加的新规定

  a.《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b.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两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大家要记住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还有一些规定是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的,或者对原来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的,对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原则性的改变。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该条规定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这些规定对法硕考试没有根本影响。

  2、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降低为八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项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调整为八岁,且在法律中明确纯获利益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是有效行为。此项规定此前是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进行了修改,同时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进行了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八周岁”。

  (2)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只是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明确给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扩大了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也包括在内,且明确此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改变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文件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民法总则》改变了户籍和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力规则,《民通意见》户籍的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明,且《民法总则》给予其他证据的最优先效力。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或者户籍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其他方面,《民法总则》明确了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的范围,该知识点可能考查单选题或多选题。对住所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该知识点可能考查单选题。

  3.法人

  《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对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新增加的内容。

  在法人部分,《民法总则》增加了一些内容,但内容本身并不是新规定,而是为了与其他民事单行法相协调,以便形成统一的民法体系。比如《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项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了衔接,保证了整个民法体系的一致性。比如《民法总则》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此项规定是为了与《公司法》进行衔接。此次《民法总则》法人部分增加了不少内容,都是与《公司法》相关的,但是法硕考试不考《公司法》,因此不需要对《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即可。

  《民法总则》专门为非法人组织规定一章,且明确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此次《民法通则》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总体而言与《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民法总则》明确了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弟学妹们在进行复习时,要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撤销权方面,《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一般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还是一年,只有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三个月。

  5.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民通意见》的规定,但规定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6.监护

  《民法总则》在监护部分比《民法通则》增加了很多内容,也对一些规定进行了完善,但原则性修改的地方不多,唯一的一处是对监护人的范围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可以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民法总则》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当监护人,只要经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民法总则》增加了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方式,也明确规定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还规定成年人可以事先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学弟学妹们要关注新增加的内容,监护内容的增加,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7.其他新增内容

  《民法总则》新增了不少内容,这些内容受到学者和媒体的关注,也进行了广泛报道,赋予很多象征意义。但是对于法硕考试而言,有多大的重要性,目前还不得而知,因为教材还未对这些新增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直接以法条进行考查的话,更多的可能是考查客观题。新增加的内容中比较重要的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绿色原则,强调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民事权利中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事责任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试图以此规定来减轻助人者的心理负担;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何谓“英雄烈士”,还有待细化,而且此项规定是否有违公平原则,法学界也存在争议。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法硕考试的影响,取决于2018年《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对其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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