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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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政一把手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所学全部课程合格,学习成绩优异;
5、创新意识强,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条件相近情况下,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给学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数所占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如下程序进行评审:
1、组织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额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对拟推荐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查。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将按通知要求按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要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异的学生。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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