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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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
(一)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立案侦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调查处理。
消防水源的检查
消防水源是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等提供消防用水的给水设施或天然水源。消防水源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系统灭火的基本保证。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水的 pH 值应为 6.0-9.0。给水水源的水质不应堵塞消火栓、报警阀、喷头等消防设施,影响其运行。通常,消防给水系统的水质基本上要达到生活水质的要求消防水源的水量应充足、可靠。系统的.持续作用时间是由火灾延续时间确定的。
具体可用作消防水源的有: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水箱和其他几类水源。消防水源的选择要应因地制宜,考查系统安装所在地具备及适合什么样的水源条件,选择符合要求的水源,条件如下:
(一)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市政给水管网可以连续供水;
2.市政给水管网布置成环状管网;
3.市政给水厂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4.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若达不到以上描述的市政两路消防供水条件时,则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消防水池有足够的有效容积。只有在能可靠补水的情况下(两路进水),才可减去持续灭火时间内的补水容积。
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
3.在与生活或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还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5.取水设施有相应保护设施。
(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利用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为90%~97%。看是否有条件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设施的技术措施。
2.天然水源要应当具备在枯水位也能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取水的技术条件;若要求消防车能够到达取水口,则还需要考虑能够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的条件。
3.利用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当每眼井的深井泵均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才可视为两路消防供水;若不满足,则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四)其他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其他水源可以是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一般只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使用。但当以上所列的水源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功能性检测
系统功能性的现场检测包括布线检查、设备设计符合性检查、设备安装检查、设备功能检查等内容。
(一)系统布线检查
系统现场功能性检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布线要求,采用尺量、观察等方法对现场布线进行全数检验。
(二)系统设备设计符合性检查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核对各系统设备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
(三)系统设备安装检查
按照各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抽取相应的系统设备,并按照本章各系统设备安装的相关要求,采用对照图纸、尺量、观察等方法对系统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
(四)系统设备功能检查
按照各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抽取相应的系统设备,并按照本章各系统设备调试的相关要求,采用对照设计文件、仪表测量、观察等方法对系统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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