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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管理

时间:2024-09-30 13:55:01 成绩查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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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管理

  近日,部分省市已陆续公布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时间了,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年云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证书管理,欢迎大家阅读。

2016云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相应证书。

  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证书领取

  成绩达标人员请登陆云南消防网(www.yn119.cn)查询证书领取方式。

  为确保考生利益,合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取证书的,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拓展阅读】

  2017年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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