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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点: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

时间:2020-09-19 19:10:29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物业管理师考点: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

  不少考生已经在准备2017年物业管理师的考试了,掌握基础知识点是复习的关键,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的考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问)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房屋权属登记处理规则

  1.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以下情况由登记机关代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据法律程序和有关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民法规定委托代管的房屋。

  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暂缓登记

  以下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3.不予登记

  下列情况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下列情况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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