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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药师考试调剂学专业考点:处方的类型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中药师考试调剂学专业考点:处方的类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处方类型
1、根据不同时期或条件形成的处方,分为经方、时方、法定处方、协定处方、验方、秘方、单方等类型。
(1)经方:指《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等经典著作中记载的方剂,大多组方严谨,疗效确实,经长期实践沿用至今。
(2)时方:泛指从清代至今出现的方剂。
(3)法定处方:指《中国药典》及局、部颁标准所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如2005版药典收载成方制剂564个。
(4)协定处方:由医院药房根据经常性医疗需要,与医师协商制定的处方。主要解决配方数量多的处方,预先配制和贮存,以加快配方速度,缩短病人候药时间。
(5)秘方医疗上有独特疗效、不轻易外传的药方
(6)单方、验方单方往往有一、两味药,力专效捷,服用简便;验方是指民间积累的经验方,
简单而有效。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药事管理法规,处方分为
普通处方(白色)
急诊处方(淡黄色):开急诊病人急需药品的处方。
儿科处方(淡绿色):开14周岁以下儿童患者所需药品的处方。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二)处方的意义
技术意义:处方写明了医师用药的名称、剂型、剂量及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药师配发药品和指导患者用药的重要依据。
经济意义:处方是表明患者已缴药费的凭证,也是统计医疗药品消耗,预算采购药品的依据。
法律意义:在调查和处理医患纠纷时,处方是重要依据。若处方书写或调配错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或药剂人员应负法律责任。
处方格式。
1.前记:包括机构名称,费别(支付与报销类别),患者情况,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与药品相关部分)
3.后记: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所有签字、药品金额)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处方书写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类型
1.法定处方
主要是指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制造或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需遵照其规定。
2.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是医师对个别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处方除了作为发给病人药剂的书面文件外,还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由处方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或药剂人员均负有法律责任。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从经济观点来看,按照处方检查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及经济价值,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供作报销、采购、预算、生产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3.处方审核结果分类
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 的;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适应证不适宜的;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重复给药的;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无适应证用药;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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