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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与人性的分析
一、技术与人性的展现
1945年秋天,哲学大师海德格尔第一次读到萨特的《存在与虚无》,萨特的哲学叙事方法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尤其欣赏萨特对滑雪所做的哲学思考:对山坡的陡缓程度的体验,取决于你是用适合缓坡的挪威方法,还是用适合陡坡的法国方法滑雪,因所用方法不同,同一山坡时而显得陡峭,时而显得平缓[i]。萨特对滑雪的思考正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技术从根本上规定了人对世界的感知,即技术框定了人的视界,已经渗透入我们的生活空间之中。
关于技术的缘起有许多古老的神话。在哲人柏拉图讲述的爱比米修斯造人的故事中,技术与人的起源几乎是同时的:在造物主创制生命的最后阶段,造物主命令普罗米修斯和他的兄弟爱比米修斯替生物进行装备,分别赋予种种特有的性质。爱比米修斯对普罗米修斯说:“让我管分配,你管检查吧。”普罗米修斯同意了。爱比米修斯一一作了安排:他给有些生物配上了强大的体力,而没有给予敏捷,把敏捷配给了柔弱的生物;他给了有些生物武装,为没有武装的生物设计了别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可是由于他不够聪明,竟忘记已经把可以分配的特质全都给了野兽,他走到人面前时,一点装备都没有了。普罗米修斯前来检查分配的情况,正轮到人从地下出世的时刻即将来到。情急之下,普罗米修斯只好偷了赫菲斯特的用火技术和雅典娜的制造技术,同时还偷了天国的火种送给人。
这个故事似乎说明,诸神只把人造到一半就推他上路了,技术是一种补偿,引入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爱比米修斯的失误,是为了让人凭藉技术谋求生存之道,实现自我“完善”。),又称情境论(contextualism)[iii]。建构论是一种与技术决定论迥异的立场,其最大差异在于,建构论力图揭示蕴涵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力图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
由于建构论以利益相关群体的互动来诠释技术的发展过程,对技术的建构论分析也必然蕴涵对此过程中伦理冲突的揭示。这种揭示既是社会学意义的微观经验分析,也是伦理学意味的描述性伦理研究[iv]。尽管描述性伦理研究是与规范性伦理研究并立的伦理研究进路,但在至少在中国伦理学界未受到重视。如果说规范伦理学更注重规则(或普遍、或权威、或超越),寻求的是秩序和稳定的话,描述伦理学则立足于现实伦理实践,其主要旨趣不是像道学家那样做道德裁判,而是发现具体的伦理发生与作用机制。
传统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使人们对伦理产生了一种错觉:伦理规范生活。但实际上应该是先有生活,后有伦理(伦理规范),或者说伦理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在变动不居的现代生活世界中,真正能够使人克服冲突和失序的既不是道学家制定的所谓伦理规范,亦非更抽象的伦理原则,甚或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普世黄金律,而是人性深处对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切身感悟,是人在生活情境中的权衡和抉择。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伦理是利益相关群体在特定生活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不断磋商的结果,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基于这一至今仍为人们所忽视的事实,建构论的分析令我们看到,在加速变迁的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伦理机制内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
二、兼顾虚实的伦理考量
在建构论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网络空间的形成和演进。从历史的脉络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信息化的结果,其动力源自以资本和知识为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对更有效的市场控制的需求,它向人们昭示着信息完备的“无摩擦经济”和“一对一营销”等“虚拟资本主义”愿景。对网络空间的建构过程的分析不仅廓清了技术发展的脉络,也是对其中的价值伦理问题的揭示:网络化、数字化的“虚拟资本主义”的确会带来节省资源和消费个性化等具有解放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化和数字化优先考量资本-知识等权力阶层的市场利益,所谓世界的信息化往往忽视或损害非权力核心群体的权利,这就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异化或非人化。鉴于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大众生产-消费文化之列,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现实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网络空间的伦理考量,首先是寻求一种能够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本文认为,这一纽带应该是利益相关人的信息权利。简言之,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以信息权利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建构合理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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