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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重点

时间:2020-08-25 17:48:2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重点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重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重点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与协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9、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

  (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3)应有专有名称(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法的效力释义

  A.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说构成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的基本属性和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B.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是静态的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动态法的效力。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社会基础。

  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①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通常有4种类:

  (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

  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

  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

  (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

  (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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