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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高频知识点梳理

时间:2020-08-23 19:53:5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高频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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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高频知识点梳理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发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辞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王室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他和继任者为巩固统治,扩大王权,采取进行土地调查、编制“末日审判书”(始于1086年,又称“最终税册”/Domesday Book)等多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 Westminster Abbey)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的授权,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类判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惯称其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

  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其时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立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1215年的《大宪》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以其为最早的历史渊源,英国国会逐渐形成。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英国法释义》传播到北美殖民地后,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其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联邦国会制定了《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法学会成立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月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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