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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知识点

时间:2024-10-04 09:52:01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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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知识点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知识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仪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其次,暴力行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换言之,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人。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3.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不能自由结婚或离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妨害,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可按虐待罪论处。

  3.对抢婚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本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为造成既成事实,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行与之性交的,构成奸罪。女方与男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自己家中甚至强行同居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257条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定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连续犯和惯犯的区别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一般就是指赌博罪。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该特征是由连续犯在主观上须基于连续意图制约下的数个同一故意。比如:甲对乙怀恨在心,蓄谋杀害乙全家,一天下午,甲将乙骗到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乙某家将其妻子杀死。甲虽然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但这两个杀人行为之间存在主客观上密切联系,因此作为连续犯,直接定一个故意杀人罪。

  惯犯与连续犯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行为人以该犯罪行为为职业,惯犯是以该犯罪性为为职业的,而连续犯则不是以该犯罪行为为职业。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如: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4. 绑架致人死亡的。如,抢劫致人死亡,奸致人死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2.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对象是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狠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妇女产生了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志,使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受到侵害。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换言之,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狠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刑法第237条第3款仅规定了“猥亵儿童”,而没有规定“猥亵、侮辱儿童”,如果机械地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种结局之一:其一,猥亵儿童的是犯罪行为,但侮辱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其二,猥亵儿童的是猥亵儿童罪,侮辱儿童的成立第246条的侮辱罪。这不妥当。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年幼的男子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年幼的男子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4.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二)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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