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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答疑:特别行政区

时间:2024-10-07 18:34:0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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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答疑:特别行政区

  一说到特别行政区,大家都会想到香港和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吧,那么,对于“特别行政区”这个词大家又有多少理解呢?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国家司法考试答疑:特别行政区,仅供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答疑:特别行政区

  【问题】关于特别行政区知识点的总结。

  【回复】总结如下:

宪法规定 宪法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点 1.高度自治权
2.保留原制度(50年)
3.当地人管理
4.原法律不变
法律地位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权力:
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
高度自治权 1. 高度的自治权
Ø 行政管理权。
Ø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Ø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 政治体制
Ø 行政主导:政治身份: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限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Ø 司法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Ø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记忆口诀 高度自治五十年,土著管理法不变,紧急解释和修改,外交防务和长官,这些全是中央管,
独立司法和终审,立法常委要备案,行政管理有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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