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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
引导语: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主要变化的科目有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欢迎阅读!
2017年将在数个试点考场采取部分试卷计算机答题方式。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主要变化的科目有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具体而言:
宪法新增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法律援助条件考点,删除法官的等级、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考点。
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和修订了部分法律、法规。
法理学、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大纲中对某些考点的内容作了完善和调整。
刑法:法律法规部分新增若干司法解释,删除部分司法解释和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辩护与代理)删除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有部分考点变化,法律法规部分删除部分规定和新增部分规定意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赔偿范围新增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法律法规部分删除某司法解释和新增某司法解释。
民法:根据《民法总则》重新调整、完善了考点。新增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2017.2.20)
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整体变化不大,2017年考试大纲对部分考点进行了完善,删除了部分考点。
科目 | 2016年大纲 | 2017年大纲 | ||
位 置 | 内 容 | 位 置 | 内 容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无变化 | |||
法理学 | 第一章第四节 当代中同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第一章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
第一章 第七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 第一章 第七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 |||
第二章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 第二章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 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法 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 |||
第三章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 第三章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 |||
第四章 第三节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现方式、调整范 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 般关系) | 第四章 第三节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 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 |||
中国法制史 | 无变化 | |||
外国法制史 | 无变化 | |||
宪法 |
新增考点: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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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
第三章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 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 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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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 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 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第五章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査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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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
考点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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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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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 无变化 | |||
国际私法 | 第六章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
第六章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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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规: 1.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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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 第七章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 第七章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 ||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 新增考点: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教育网整理) 删除考点:法官的等级、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一章 第一节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范围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第一章 第一节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 教育 网整 理) | |||
第一章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法 律教育 网整理) | 第一章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 |||
第二章 第三节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 第二章 第三节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 |||
第三章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 公正 清廉 文明) | 第三章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 为民 担当 公正 廉洁) | |||
第四章 第二节 律师的概念 律师执业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的业务范围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法律 教育网整理) | 第四章 第二节 律师的概念 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的业务范围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法律教育网整理) | |||
第四章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实施 | 第四章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实施 | |||
(法律 教育网 整理) |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5.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刑法 |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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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节 刑事代理 |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节 刑事代理 删除: 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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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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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 和缓原则 |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原则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社会参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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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 序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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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删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 律教 育 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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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新增: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 | ||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 教育网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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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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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节 |
新增考点:民事权利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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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
第一章第四节民事权利客体 新增考点:人格利益、无体财产、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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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五节民事责任(原来属于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 他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因保护他****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 任的优先适用(法律 教育网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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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 |
第二章第一节 删除公民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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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 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
第二章第三节 新增考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意定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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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四节 |
第二章第四节 新增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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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五节 |
第二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个人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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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 |
第三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对法人重新分类((民法学上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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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节 |
第三章第二节 新增考点:法人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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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
第三章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法人组织机构的概念和类型 (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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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四节 |
第三章第四节 新增考点:法人的成立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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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五节 法人联营 |
第三章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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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法 律教 育 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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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节 |
第四章第二节 新增考点: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表示的解释 删除考点:意思表示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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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第四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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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
第四章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修改相应知识点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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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
第四章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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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二节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
第五章第二节 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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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 |
第六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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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 期限 |
第六章第二节 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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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二节(法 律教育网 整理) |
第十三章第二节 删除考点:缔约过失( 法律教育 网整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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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一节 |
第十七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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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第一节 |
第十九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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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
第十九章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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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第五节 |
第二十章第五节 新增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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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第五节 |
第三十四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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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2017.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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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第一章第一节 |
第一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公司法的性质 删除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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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节 |
第一章第二节 删除考点:股东的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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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五节 |
第一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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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八节 |
第一章第八节 删除考点: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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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十节 |
第一章第十节 新增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删除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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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的特征、合伙的类型 |
第二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更改考点:合伙的概念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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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
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新增考点: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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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法 律教 育网整 理 ) |
第二章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合伙事务的决议(决 议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竞业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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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八节 |
第二章第八节 新增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删除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 偿、入伙、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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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
第四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 删除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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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 |
第六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票据的功能、票据法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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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 |
第六章第二节 删除考点:票据时效(法 律教 育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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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节 |
第六章第三节 删除考点:票据抗辩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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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五节 |
第九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船舶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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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第十一章第一节 |
第十一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保全的担保 删除考点:保全的程序(法 律教育网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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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法发〔2008〕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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