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法理学经典复习资料:法律解释
导语: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指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规范性解释:又称抽象解释,指法定国家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就法律所作的对于一切场合、情况和对象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它对于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个别性解释:又称具体解释,指根据具体情况、对象和场合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的虽有法律效力,但无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它对于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有重要意义。
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分析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体系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系统地理解和阐述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它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历史解释:指从法律规范产生时立法历史材料或历史背景中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
目的解释:指从一种并不完全依靠立法者主观认可的客观目的来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 法律解释反映了人的法律意识水平,对法的创制和实施都是不可或缺的
2. 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3. 它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4. 它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5. 它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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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并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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