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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第310条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行为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
《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
《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交纳办法》规定,达成调解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5.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交纳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6.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此外,根据《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7.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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