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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四卷考试典型案例分析
导语:无故杀人是为了什么?在司法考试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例,在面对这些案例的时候你可以从容应对吗?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需要了解的考生一起来看看吧。
2015年5月23日7时30分,有群众报案称在佛山市某公交车站有一名男子持刀将候车的一位乘客伤害致死。办案民警马上赶赴现场,在现场群众的配合下将持刀男子陈某抓获。 5月23日陈某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其父母反映陈某以前在交通事故中伤了脑部,患有精神抑郁病(当时情绪激动,亲属称其近几天精神异常)。为弄清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真实精神状态,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织骨干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鉴定人首先对陈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陈某在羁押期间,情绪极度亢奋,时常大喊“放开我”、“我要杀人”等不符合正常逻辑的话。家属反映陈某于2012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伤了脑部,并在广西某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治,同时提供了入院和出院记录,提示陈某有明确的脑部外伤史以及存在精神异常的可能。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陈某神志清晰,与外界接触良好,注意力集中,对检查尚配合,无做作表现,未查获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言语过程中情感反映负性情绪明显,一边说一边哭,意志无明显减退或增强。辅助检查显示:双侧脑室、三脑室体积稍扩大,部分脑沟裂稍加深、增宽。脑电地形图检查结果正常。90项症状清单测验各因子分均无异常。汉密顿焦虑量表测验结果:可能有焦虑症状。汉密顿抑郁量表测验结果:可能有中度的抑郁症状。综上以上检查结果,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陈某的临床表现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
随后鉴定人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综合送检材料记载和检查发现,被鉴定人陈某有明确的脑部外伤史,出院后曾出现过易冲动表现,在老家扬言要砍人。受伤后出现“前世”体验,称前世有女友,帮他做了很多事情,但苦于找不到她,前世今生分得清,自觉前世与现实反差很大,总处在痛苦当中。始终有负性情绪,包括车祸受伤及车祸以后别人的看法,以及家庭境况不好,没工作,没房子,没钱,自卑自责,刚来佛山睡不好,胃口差,躯体对伤痛敏感性增高等;想死,又不想自杀。其情绪变化基于双重人格,有脑外伤基础,与脑外伤相关。案发当天受病理性症状(双重人格)影响,突发冲动冲到街上见人就砍,其作案虽无明确的动机,但其对作案过程能回忆,砍人后企图抢车逃跑,说明其当时意识清晰,有自我保护意识,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故评定被鉴定人陈某于2015年5月23日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防范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结合本案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病人及家属要了解一些精神卫生知识和概念,提高自我防御能力。第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更好地适应社会、家庭生活和工作。第三,树立信心,消除思想顾虑和自卑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增强适应及自我调节能力。第四,病人要严格按时按量遵医嘱服药,不要认为病情轻了,好了,就擅自减、停服药,要始终与医生保持联系,由医生根据病情指导调整和减停服药。第五,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家庭多一些关爱和支持,加强社区管理,病人信息随病人流动,做到走到哪里管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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