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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动物园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导语:去年夏天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引发的舆论风波尚未平息,今年大年初二,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又发生了同样的惨剧。与前者舆论一边倒地指责受害者不同,这回的舆论令人不解地分出了“挺虎派”和“挺人派”。
客观地说,宁波这位死者比北京那位伤者所犯的错误还要严重,如果说北京那位伤者还可以用“重大误解”作为托辞的话,宁波这位死者实在找不出正当的理由,而且他的故事中也没有一位伟大的母亲为他挺身而出,让他多一点悲情与尊严。可是一些人,特别是一些“精英”却偏偏选中了这样一个人来为之辩护,看来精英就是精英,他们已经厌倦了普罗大众的常识性思维,而一定要显示自己卓而不群的“独立思考”能力。
这两起事件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受害者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一定要动物园来为自己的错误埋单。而这一点,也折射出了民众法治意识的不足与误区。近年来,随着法治的深入人心,民众权利意识高涨,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权利与自由是个好东西。但是权利意识的提升并不代表法治意识的提升,法治的真谛在于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分别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在行使自由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一个人越自由,他的自我责任就会越重。世界上没有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只有自由没有责任的事。所以,我们越强调权利,就越要准备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法治社会既是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同时也是个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的社会。
就老虎伤人这个事件来讲,动物园的责任来自于动物园的过错,过错是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动物园在这个事件中到底有没有过错,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这里不能先入为主,但死者家属认为“动物园就不应该让无票者进入”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仅从常理上推断,没有一个公园会主动放逃票者进入园区,尤其是民营动物园,门票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更不会忽视门票管理。而公园的管理是为大多数正常游客设计的,不可能专门为那些挖空心思的逃票者设计防逃票措施,公园只要尽到了正常的管理义务就可以了。
当然,可能还有人会说,民法上不是还有一条叫无过错责任吗?的确,民法上确实有这样一种“严格责任”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稍微了解一下就会知道,所谓无过错责任不是在所有问题上都适用的,我国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动物园管理上都有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受害者或者说是被侵权人,也没有过错,否则依然不能适用。
动物园作为经营方,与受害者个人相比的确是强者,但是我们也不能强求动物园承担无限责任,否则就有悖公平原则,毕竟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弱我有理”那种话在心里偷偷想想也就罢了,无法拿到台面上来说。
大概在十几年前,我国的司法是有一些乱象的。曾经出现过见义勇为者追小偷,小偷被车撞伤,却判决见义勇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这种奇葩案例多了,不仅搅乱了人们的正常判断,也导致社会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所以这些年来司法全力纠偏,强调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审判不能有悖于常识,朴素的正义观告诉我们,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得到合法的赔偿。逃票进入动物园的行为是犯错,不是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小得多,但是在逻辑上两者是相通的,即错误的开始不能导出正确的结果,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权利,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治从来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道德与规则是法治的基石,抽离了社会道德与规则,法治不可能独立存在。所以,虽然从感情上我们对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和惋惜,但是从法律上我们不能强迫动物园承担无限责任,为受害人的错误埋单,否则法治就会从平等保护变成“恃弱凌强”,而这同样不是法治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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