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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破产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
2.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二)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
(2)对债权人的约束
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
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
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③财产保全的中止
(四)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
(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
(五)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
①债权人自治原则
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①审查和确认债权 ②议决和解协议 ③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其法律效果为: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一旦破产宣告,破产案件不可逆转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有担保物获得清偿,包括留置、质押、抵押;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④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七)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藏、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用于清偿。
(八)破产分配
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2)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由于设定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以可以优先于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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