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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引渡法重点法条汇总
导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本文中,百分网小编对引渡法的重点法条进行了汇总,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被 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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