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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训练

时间:2024-07-03 15:00:35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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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训练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训练

  题目: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与合同签订地均属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地。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由这两个地点的法院管辖,管辖协议有效,五环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题目:

  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选项B说法正确。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选项C说法正确。现代宪法产生的前提是宪法必须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公民实体权利。(1)1918年《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被写进了宪法,宪法调整的领域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社会经济领域。此外,苏俄宪法的产生使立宪成为一种世界现象,不再局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2)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而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得到重视和提倡;第二,议会的权力受到牵制,行政权力的扩大得到宪法认同;第三,宪法授权国家广泛干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国家的触角深入社会各个领域。

  选项D说法错误。中国宪法逐步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权的限制和缩小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题目: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与合同签订地均属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地。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由这两个地点的法院管辖,管辖协议有效,五环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题目: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乙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是与乙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因甲没有履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乙可以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甲因逾期要求银行付款而遭到拒绝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选项D错误。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

  题目:

  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乙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强制专属管辖的合同。因此,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那就应适用甲国法。

  选项B错误。《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而本题中的当事人已选择了甲国法。

  选项C错误。合同用某国语言签订不能视为当事人选择适用某国法,根据《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乙国法)。

  选项D错误。《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本题中保证人住所地为丙国,因此,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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