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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导语: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下面是一些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解答。
为进一步准确理解改革政策,客观看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推动改革措施精准落地,人民法院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
■1问: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什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是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那么,为何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呢?一是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法院内部职权配置的地位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转型与革命,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监督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明确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保障了裁判的独立性、履职的法定性、监督的有序性、定责的科学性、追责的程序性,彰显了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来看,居于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队伍素质总体提升,为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建立信息化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符合司法规律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科学的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实现了审判权力的规范有序运行。通过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推进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动力。三是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作用来看,司法要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首先就要提高审判质效,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促进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之,把“牛鼻子”抓好,关乎司法改革全局,关乎公正权威,关乎司法事业长远发展,任务艰巨、意义深远。
■2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合议庭的审判长如何确定?其审判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员额法官都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不宜再设相对固定的审判长。案件由合议庭审理的,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可以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也可以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评议;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3问:如何进一步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
答:法院领导干部有多重身份,肩负管党治党、带好队伍等责任,要把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应当带头办理一定数量案件,这对于保持队伍稳定,促进法官成长,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实践中,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审判职责,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者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案件讨论的,可以计入工作绩效,但不宜折抵为办案数量。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每年办案量应当参照其分管或者选择的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结案数确定;庭长、副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参照本部门法官平均结案数确定。要设定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底线,建立绩效考核、督察通报、公示监督等机制,切实防止办案走形式、走过场,委托办案和挂名办案等现象。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要通过给院庭长配备审判辅助人员、精简会议文件等配套性举措,保证院庭长办案制度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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