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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总则的诞生意味着什么
导语:中国民法的诞生对我们普通群众而言意味着什么?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没有影响?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吧。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
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完成。第二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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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第2版)》主要内容:民法的概述、法人、诉讼实效和期间、物、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通论、商标权、债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和遗嘱继承等。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一些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尤其是今年颁布了物权法,标志着国家的民事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下一步,将会较快地编撰民法典。而所有这些,对本教材来说,也带来了修订的客观必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因时宜事,提议作者修订,作者顺乎形势,勉力完成。
法律特征:
(一)客观物质性
客观物质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易言之,物须为具备物质形体的有体物。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学界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二)可支配性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如电、热、声、光、气、磁力等)才是民法上的物。无法支配的物,民事主体便无从以其为客体或为物质条件,进行民事活动。如日、月、星辰等,非人力所能支配,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三)可使用性
可使用性,即能够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物须能够适应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可供民事主体使用。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此价值,不以经济价值或物质利益为限,还应包括精神价值,如情感价值、文化价值等。诸如亲人的相片、画像,挚爱亲朋的往来书信等,虽不具有经济价值,但却富含情感价值,因此亦可成为民法上之物。
(四)特定性
特定性,指物须具有可以被特别认定的性质。因为物权是对物支配权,其客体如不特定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变动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也就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就生活实际情形而言,在物权人支配范围内的物,也总是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的具体而特定之物。当然,在现代民法中,物之特定性已趋于缓和,即只要求在物权实现时具有特定性即可。
(五)独立性
传统民法要求作为物权客体之物须独立成一体。所谓“物须独立成一体”,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的需要。物之独立性既是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需要,又是物权公示的需要。不过民法中物之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并非是物理上的,而应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一个物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被认为具有独立性,法律也可以确认其为物权的客体。比如,已划定界限、四至分明并单独注册的地块虽与其他土地连成一片,但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可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同理,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木、庄稼,一幢楼房中的各个单元,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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