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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应由谁承担责任
导语:关于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然而用工受伤应该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分析吧。
【案情】
杨某长期在乡下从事泥工工作,邓某一直跟随杨某做小工。毛某在乡下建了三层楼房一栋,现需要刷外墙粉刷,经人介绍雇请杨某为其刷墙。经商谈,杨某按日取酬,且杨某的薪酬包括小工工资,小工由杨某自己雇请。杨某遂邀邓某来做小工,并与其谈好薪酬,邓某在做事过程中因杨某的过失而受伤,现邓某起诉杨某与毛某,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杨某与毛某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虽直接雇佣了邓某,但毛某才是实际意义上的雇主,邓某作为雇员,受伤应当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只是雇佣了杨某来做外墙粉刷,杨某请谁做小工不是毛某指示的,也不是毛某雇佣的,杨某作为直接雇主,其应当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虽是杨某是直接雇请的,但实际上是为毛某做事,毛某是实际意义上的雇主,而杨某的过失才致使邓某受伤,故杨某应当与毛某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邓某的损害是因杨某的过失造成的,而非邓某自己的过失所致,杨某也是毛某的雇员,故邓某的损失应当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雇员因过失致使另一雇员邓某受伤,但杨某的过失并非重大过失,其无需与雇主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毛某作为实际意义上的雇主,对雇员邓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毛某作为实际雇主,应当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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