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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时间:2024-09-13 06:44:30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导语:下面是关于司法考试《行政法》中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你知道他们有什么不一样吗?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议事协调机构:

  ①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②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身不设立办事机构,一般也不采取行政措施;

  ③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

  程序规定:

  ①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我们应如何应对行政法的考试?

  具体分析,我们可将考试中可能涉及的行政法考点分为三部分:

  其一,与行政法有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如行政主体,公务员和行政行为。在此部分需明确各个基础概念,能区分各自的区别,以及记住各种关键词。

  例: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 )。

  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B.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进行外部交流

  D.可以与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此题是从公务员交流制度出题考察,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熟记程度。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故本题答案为ACD。

  其二,常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在此部分需注意什么叫做具体行政行为,区分常考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需注重注意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程序。

  例:农民王某在卖菜过程中和市民李某发生冲突,造成市民李某轻微伤。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处以( )。

  A.拘留 B.拘役 C.罚金 D.诉讼

  此题从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考察,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刑罚等相近,所以需要了解并进行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了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故本题答案为A。

  其三,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此部分需区分常考的两种行政救济方法的区别和顺序,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几大主体。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很少涉及此部分内容,但大体仍应掌握。

  例:诉讼的构成必须有( )方。

  A.原告(控) B.被告(被控) C.证(证明人) D.审判(法庭)

  此题其实是从诉讼法角度入手考察,但如若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做对此题并不难。诉讼的构成必须有原告(控)、被告(被控)、审判(法庭)。故本题答案为ABD。

  经过在上述总结,在准备行政法相关考点的时候一定要有所侧重,以理解为主,辅以做题,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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