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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

时间:2020-10-22 15:12:45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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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注: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2、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3、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对财产的强制:强制扣缴、强制拆除。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 免责与不负责任(无责任)概念比较

  1、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存在被免除

  2、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自始不存在

  (二)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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