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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时间:2024-10-28 08:10:16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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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商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知识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的汇总,欢迎阅读以下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法律 教育 网

  (2)信息提供义务。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

  义务。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关人员”的定义。

  根据破产法第15条第2款的定义,第1款所称“有关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1.通知和公告的对象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为启动。为了能够使破产企业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或者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尽快地通知债权人并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公告以不特定主体为对象。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凡属已公告的事项,均视为其已知。

  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公告的意义,在于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尽可能地得知破产申请受理的事实及相关事项,并使破产程序对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动地发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作为本案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该企业财产的持有人,该企业的出资人、职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对该企业占有的财产享有取回权的.人,以及其他对该企业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

  2.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破产法第14条第2款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规定如下:(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法律 教育 网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1.破产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2.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例题】破产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代销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则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费10万。(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20%,分两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销售额未达到100万,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1万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销售额达到100万,分配1万,并将提存的1万支付给乙公司;

  如果未达到100万,将提存的1万元分配其他债权人。

  (2)未受领分配额债权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不定项】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3-78川改)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民工工资不是破产费用,脚手架依然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银行对其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员工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

  司法考试卷商法考点: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

  客观的抗辩;

  绝对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都可主张:

  ①票据债务不成立的抗辩:

  A.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票据断裂,票据无效;

  B.票据未到期;

  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

  ②票据债务消灭的抗辩:

  A.票据遗失后作出除权判决;

  B.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

  C.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主张:

  ①票据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后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②票据伪造,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抗辩。

  ③无权代理(无权代行),本人主张抗辩;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的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未经授权以本人名义签发票据,构成票据伪造。

  ④“无限人”签章(无效),其监护人可抗辩。

  2.对人的.抗辩:

  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债的关系)发生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包括直接前后手)基于当事人之间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

  主观的抗辩;

  相对的抗辩;

  如: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3.抗辩的切断

  (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对持票人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32)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抗辩。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之关系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人之抗辩。

  【例题·不定项】张三向李四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李四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赵六。如果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赵六恰好欠汇票付款人10万元到期贷款,付款人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张三可以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张三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为抗辩理由拒绝向赵六承担票据责任

  E.张三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无因性。票据一旦出票,具有无因性,但票据债务人可主张物与人的抗辩。出票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例题·多选题】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3-74)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抗辩。选项A正确。汇票需要经由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票据债务人而负担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但票据债务人可依法主张人的抗辩。选项C错误。票据具有无因性,银行应当付款,不需要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依据债的相对性,潇湘公司基于“人”的抗辩事由只能向债的相对人主张。

  【例题·多选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3-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权利。选项A正确。票据一旦出票据,具有无因性,一般当然有效,持票人可要求银行支付票面金额。选项B错误。持票人甲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乙应当付款。从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来看,乙应当先付款,甲后办理过户,乙不具备“人”的抗辩的事由。选项C正确。如果票据被银行拒付,甲可基于票据向乙追索,也可基于合同向乙主张合同权利。选项D错误。票据为不完全证券,丧失证券之占有,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票据遗失,还可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诉讼方式保全票据权利,并不是立即丧失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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