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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须知
2017年司法考试正在筹划中,下面小编就司法考试准备的一些相关内容给大家进行介绍。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教材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贩私、贩卖、运毒”,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罪”。
11 第三十七章“贪、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
12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1件,新增法律法规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民法部分进一步完善,大纲新增考点1个:
1 第三章第二节“法人的能力”中,新增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2 第二十章第三节“借款合同”中,考点“自然人借款合同”调整为“民间借贷”。
3 第三十四、三十五章全部重新撰写,相应考点作了调整。
大纲附录中,新增法律法规2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与2015年相比,2016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和教材作了完善和调整,大纲新增子考点2个:
1 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考点“开庭审理”中新增子考点“庭审调解”。
2 第十四章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考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新增子考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大纲附录法律法规中,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5大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三、6大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宪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宪法部分,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内容调整较多。
大纲附录中:
新增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
(二)国际私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作了全面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法律法规3件,新增法律法规2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三)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教材以完善为主,没有增删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
1.新增法律法规1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修订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四)刑事诉讼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事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
1.删除法律法规1件。
2.新增法律法规3件: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3.修订法律法规1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教材根据新法做了全面修订,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法律法规2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商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商法部分,大纲与教材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
1.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报名材料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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