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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强化习题及答案

时间:2020-10-10 18:10:5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卷一强化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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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强化习题及答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x、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条解释不属于( )

  A 字面解释

  B 正式解释

  C 目的解释

  D 限制解释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本题中凶器的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要广,把凶器解释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比刑法中凶器的含义要窄,属于限制解释。A应选,D不选。 根据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B不选。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题中把凶器解释为“随身携带枪x、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此类器械与其他类型的器械相比(如防身用的小刀),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能够形成重大威胁。如果犯罪嫌疑人携带此类器械实施抢夺,除了侵犯他人财产外,还将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更大,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因此,此种解释属于目的解释。C不选。

  2.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出让必须为有偿;划拨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B 出让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没有任何限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该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D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A、B选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见,出让为有偿,且必须约定出让期限。 同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x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见,划拨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划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A、B项正确,不选。 C选项,同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x政府审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虽然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但也应符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故C项说法错误,入选。 D选项,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否单独抵押,法条并无直接规定,但依照划拨的性质以及同法第50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故D项正确,不选。

  3.法国人詹姆士有一艘货船,2004年在希腊登记,后于2005年取得巴拿马国籍, 2006年lo月他将货船光船租于一个荷兰人,期间他又将船抵押借了一笔款项用于运营,该船在运输途中经我国渤海湾时不幸与我国一货轮相撞,被我国某拖船公司施救,之后有关方发生纠纷,依照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关方置疑詹姆士的船舶所有权,此时应该适用希腊法律

  B 如果詹姆士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甲某向法院主张其权利,此时应该适用巴拿马法律

  C 我国拖船公司若想实现其权利,则应在中国海事法院主张对其适用中国法律

  D 有关该船舶的所有纠纷应该适用该船舶目前所在地的法律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飞行器等一类运输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与运送途中的物一样,其物权问题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我国的《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都对此做了特别的规定,对此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本题涉及的是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所以D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该船在希腊登记,那么希腊就是原登记国,巴拿马就是船旗国;如果该案在我国法院涉诉,那么我国法院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所以A选项中,应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国的法律,而不是希腊法律,该项不正确。 同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B选项中,应该适用原登记国希腊法律而不是巴拿马法律,故该项不正确。 同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我国拖船公司要想实现其权利,就应当向中国海事法院起诉,此时我国法院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理所当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故C选项正确。

  4.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作为买方,和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关于本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双方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是不能修改《公约》中的规定

  B 若双方约定B公司负责运输,且价格术语为CIF,则双方关于投保险种的问题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C 若甲国为中国,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证明

  D 若B公司出售的成套设备,是通过拍卖方式销售给A公司的,则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综合理解。 《公约》对(1)合同的订立; (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2)所销售货物所有权的问题;(3)货物引起人身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确定依据。 2.排除《公约》适用的六类货物: (1)供私人、家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是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是货币的销售;(5)船舶、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排除《公约》适用的两种合同:(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 (2)通过货物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但货物交割部分仍可以适用1980年《公约》。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1)合同的订立;(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2)所销售货物所有权的问题;(3)货物引起人身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选项A中,A、B公司分处不同的营业地,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公约》;根据《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公约》允许当事人修改其中的规定。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选项,B中,CIF价格术语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由于《公约》未涉及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等问题,则关于CIF投保险种的问题不适用《公约》。故选项B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选项C中,中国加入《公约》时作出两个保留:(1)合同形式保留(书面形式保留),即我国要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证明;(2)扩大适用的`保留,即如果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营业地在一个非缔约国酌境内,而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上述合同仍应适用缔约国的内国实体法律,而非《公约》。则选项C错误,不应入选。 选项D中,虽然公约规定了其适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公约》又规定排除适用包括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等六类货物。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当入选。 根据题意,正确选项为D。

  5.甲国公民A由于在本国从事了种族隔离罪行,现已经逃往乙国,甲国的政府要将其缉拿归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国若向乙国提出引渡本国公民A的请求,则乙国政府有义务将公民A引渡给甲国

  B 甲国公民A若提出根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因其所犯罪行属于政治犯罪,乙国政府没有义务将其移交给甲国

  C 甲国公民A向乙国申请庇护,若乙国给予其庇护,则对其不仅不引渡而且不予驱逐

  D 甲国公民A向乙国申请庇护,若乙国给予其庇护,则对于A的活动,只要其不在乙国境内从事危害乙国安全的活动,乙国就没有义务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引渡和庇护的知识点。 1.引渡 (1)定义: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具体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罪犯本人所属国;②犯罪行为发生地国;③受害国。 (2)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3)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在引渡成功后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2.庇护 (1)定义:指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当入选。 (3)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订有庇护条款。1793年法国宪法首次对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灭种罪和种族隔离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并不得享受庇护。题干中显示甲国公民A所犯种族隔离罪行,因此B选项中所述“甲国公民A因其所犯罪行属于政治犯罪,乙国政府没有义务将其移交给甲国”的表述错误,不应入选。考生应注意总结一下,提炼出不视为政治犯罪的类型即可广不要长篇大论。 (4)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另外,国家只应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 根据题意,本题要求选择的是正确的说法,故A、B、D选项均不应入选,正确选项为c。

  6.基金,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投资品种,在2006年的投资理财市场上火了一把。关于基金财产的运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将基金财产用于购买某业绩下滑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B 将基金财产用于为一家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C 将基金财产借贷给一家处于上升期的上市公司

  D 将基金财产用于购买其基金托管人发行的企业债券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基金财产的运作范围 A选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可见,股票是基金财产的主要投资品种之一。基金财产投资的股票必须是“上市交易”的股票,至于公司的业绩如何,属于投资选择问题,法律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故A项正确,入选。 B、C、D选项,同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该条是对基金资产运作范围的禁止性规定。B、C、D项分别属于该条第 (二)、(五)项禁止从事的活动,故B、C、D项错误,不选。

  7.英国人A和法国人B在美国纽约州均有住所且供职于同一家公司,2006年12月双方被公司分别派驻中国办事处工作,后二人在印度出差期间发生矛盾,A与B随即发生摩擦,产生轻微身体接触,后A回到中国,B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按照英国、法国、美国和印度的相关法律,A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而按照我国法律A不构成侵权。关于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本案应适用印度法,因为印度是侵权行为发生地

  B 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因为双方在美国有共同的住所地

  C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法院所在地

  D 依照我国法律,本案不应认定A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受害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赔偿损失,因而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规定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采用了以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为主,以法院地法和共同属人法原则为辅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说与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相比,我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但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双重可诉原则”,即只有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同时认定行为是侵权行为时,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印度,当事人在中国起诉,法院地即是中国。虽然双方有共同的住所地美国纽约州,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印度,而且除中国之外的所有法律都认定 A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但是双方是在我国法院涉诉,我国法律不认定A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在侵权行为认定上采取的“双重可诉”原则,A的行为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8.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享有豁免。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有“绝对豁免说”和“相对豁免说”两种。若依据“相对豁免论”的主张,下列哪国的政府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 。

  A 甲国政府征收在其境内的外国人财产

  B 乙国政府为研制核武器而向他国购买核原料

  C 丙国政府为赈灾购买粮食

  D 丁国政府排放油污污染海洋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豁免在国际法上,主要是司法豁免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该国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未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受诉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即国家对国家财产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二)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有绝对豁免说和相对豁免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说”。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诞生了“相对豁免说”。该理论主张根据行为的性质或目的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三)我国的态度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说。 2.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的活动区分开来,并认为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 3.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主动表示放弃该项豁免权。 4.外国国家如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我国的国家豁免权,我国可以对该外国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5.我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就其管辖权问题提出抗辩,不得视为默示接受该外国的司法管辖。 根据相对豁免说的主张,选项A、B中的“征收财产”和“研制核武器”,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国家行使统治权的行为,应当享有豁免权。选项C中,根据行为的目的“为赈灾”购买粮食,也属于国家行使统治权的行为,应当享有豁免权。应用排除法,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9.下列关于“法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家提出的“任法而治”、“依法治国”的思想,表明我国古代已经形成了法治的概念

  B 平等仅仅指法律实施中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C 法治和法制都是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的

  D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

  【正确答案】:D

  【解析】: 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任法而治”、“依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的概念。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后人的总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一词是同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一起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存在。 A不选。 法治思想的内容之一是权利平等。这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平等。“平等仅仅指法律实施中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会有法律实施的平等。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是反特权的平等。B不选。 “法治”与“法制”相比较,主要区别在:首先,法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第二,法治要求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第三,法治要求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是指: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与专制相对立;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而法制是指一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C不选。 。法治国家或者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其条件和标准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等。D应选。

  10.据史料记载,许允与袁侃因共同职务犯罪被处罚,依照法律首犯应当被判死刑。许允对袁侃说:“你是功臣的儿子,依照法律,你不用担心处死。”袁侃明白了许允的想法,主动承认是首犯。结果,二人都没有被判死刑。许允没有被判死刑所依据的制度,是在何时确立的?( )

  A 汉景帝时期

  B 曹魏时期

  C 唐太宗时期

  D 清朝后期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八议”制度。此事件载于《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许允与袁侃因共同职务犯罪而被处罚,但依照八议制度,对功臣之子赋予特权,不会被处死。结果袁侃主动承认是首犯,使两人逃过死罪。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自曹魏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八议”的具体内容包括: (1)议亲,即皇亲国戚; (2)议故,即皇帝的亲密故旧; (3)议贤,即德行可以供人效法的贤人君子;(4)议能,即具有杰出的军事、政治才能的人;(5)议功,即对国家有卓越功勋的人;(6)议贵,即贵族官僚,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有一品爵位的人;(7)议勤,即为国家服务极其勤劳的人;(8)议宾,即前代皇室宗亲。凡是属于这/类的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之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刑,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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