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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模拟训练题及答案

时间:2022-12-04 23:32:4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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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模拟训练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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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模拟训练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解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参考解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参考解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故选项C说法正确,A、B两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是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题意,王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并不是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故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

  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A、B、D三项的说法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因为法律仅规定了股东本人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其他人,包括股东聘任的人都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簿。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下列哪一项是不合法的?

  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B.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4.甲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决定处置资产后歇业。乙公司得知后经与甲公司协商,以承担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和安置甲公司职工为条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但甲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尚有20万元未获清偿。关于该笔债务的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合并了甲公司,该债务应由乙公司承担

  B.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承担

  C.公司登记机关允许甲公司不经清算注销,应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D.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本题属于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那么甲的债务也应由乙公司来承担。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5.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关于律师所作的咨询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A项说法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故B项说法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C项说法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

  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

  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

  D.因已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中,杜某死亡时间在其母之后,杜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取得其母的人寿保险金,故排除A、D两项。杜某死亡后,该部分保险金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其女继承,而陈某与杜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杜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应当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杜某的女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7.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回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8.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办理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进行。故A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题中票据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为乙,而非甲,因此只有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B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丁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即使丙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乙也不得主张撤销。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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